“文化”是比“历史”更受关注的词汇。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古今中外有关“文化”的定义已近300种。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文化热”在中国社会长盛不衰,几乎所有的社会热点皆被称作“××文化”。那么,是不是任何事物都可称作“××文化”?某事物的“文化”与该事物本身有何区别,又有何联系呢?
我们认为,“文化”的本质和核心是“人化”,所有与人类有关的事物,皆有其独特的文化属性。现代人的触角几乎已延伸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因此“文化”指称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与人发生关联的事物皆只是“文化”的载体,我们所说的某一事物的文化,是指该事物与人相关的层面,而不是泛指该事物本身。如我们说大熊猫是四川乃至整个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品牌,即是指其可被旅游业所利用、增强旅游业吸引力的文化层面,而大熊猫作为动物物种,其生物本能属性是与人类无关、且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层面,当然不是“文化”。
由于“文化”一词指称的范围太广泛,人们通常将“文化”分为四个层次:
1.物质文化层
物质文化层包含了所有经过人类加工的物质,这是“文化”概念中与自然界联系最直接、最根本的层面。物质文化层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石,这在旅游业中体现得尤为突出。我们知道,“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服务业的六要素,其中“吃、住、行、游、购”五要素皆以物质文化为对象和载体,而娱乐是指精神层面的享受,也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文化才能实现。
2.制度文化层
人们建立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了“文化”的第二个层面——制度文化层。法律法规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制度文化,也是与旅游业联系最为密切的制度文化。法是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并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任何国家的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在该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皆将法律法规视作调控、规范、指导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当前无论是全国还是各省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皆将“政策与法规”单列为一门主要的考试科目,即彰显出党和国家在发展旅游业时对法律法规的重视。(www.xing528.com)
3.行为文化层
民风民俗构成了“文化”的第三个层面——“行为文化层”。它是某一人类群体约定俗成并得到该群体内部各成员广泛认同的行为习惯和模式,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和民族(或族群)特点。我们都知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谚语,各地独特的民风民俗是当地深度挖掘旅游业发展潜力、增加旅游区位优势的“文化宝藏”,相关情形将在第二章详细介绍。
4.精神文化层
人类的精神文化又称心态文化,构成了“文化”最核心的一层。它以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为主要表现形式,又细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社会心理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真真切切的精神面貌、思维方式和心态感受;大众的社会心理经过文学艺术家的整理归纳、艺术加工后,通过各种艺术表现形式展现并流传后世,即成为社会意识。
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心理是道德观念。道德是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观念和行为规范。与法律不同,道德存在于普通大众的观念中,是构成人类精神文化的重要内容。道德观念人人有,法律只能国家定;道德是一种软性的精神规范,法律由国家强制执行,即是二者间最本质的区别。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道德对规范和引导旅游业发展方向的重要作用。1996年11月,国家旅游局颁发《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倡导旅游从业人员应具备“爱国爱企、自尊自强、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公私分明、诚实善良、克勤克俭、宾客至上、热情友好、清洁端庄、一视同仁、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文明体谅、团结协作、大局不忘、钻研业务、好学向上”的职业道德规范。
从行业性质看,旅游业是服务于游客的行业,带给旅游者美妙的心理享受、满足旅游者内心愉悦的需求,是旅游从业人员工作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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