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大环境中生活,个人的活动以及利益等必然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但如果缺少公共利益的合理约束,那么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整个社会也将丧失存在的根基,最终结果就是所有人的权益都失去了保证。隐私权属于个人权利,但是隐私权并不绝对,也就是说隐私权需要建立在合法且合乎公共道德的基础之上。如果隐私权和公共利益出现矛盾,则隐私权必须进行一定退让,并结合公共利益的需求适当调控。比如,在涉嫌财产犯罪问题时,个人财产必须受到有关调查。
(一)隐私权保护的利益衡量
如今的科学技术处在迅猛发展的新时期,整个社会的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再加上大众传媒等快速发展,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张,这使人们产生了强烈的不愿意让个人生活隐私公开和泄露的权利诉求。而且,当代人已经经受了人文和自由主义的洗礼,所以他们对个体尊重的认识到达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想让人拥有自由权利且能够有尊严地生存与生活,就要在人的私人生活方面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与支持,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一个人都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真正离群独处并不现实。法律还需要保护个人获取信息自由、表达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如果法律保护个人隐私,那就表明会对他人的相关自由进行限制。于是,隐私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就产生了利益方面的矛盾。
知情权是个人对公共事项、与个人相关或感兴趣的事物进行接近以及了解的一项权利。人不希望私人生活受到他人干涉或者是被他人知晓,但同时又希望自己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来满足自身在政治以及精神方面的多元需要,这就是知情权和隐私权的通常表现。
设置隐私权是想要让个人从公共生活以及公众视线当中的退出自由得到保护,得到与公共社会以及群体利益没有关联的私人生活。构建隐私权法需要把握的核心内容是准确地区分公共和私人领域,如果知情权内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合理兴趣的情况,那么法律就可以认定社会公共利益更具优越性,而公众享有的知政权以及社会知情权又构成了对国家官员隐私和社会公众人物隐私的限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之间存在的矛盾,绝大多数出现在某种事实或者法律上有特别关系的个体间,例如,一方要行使个人信息知情权而获得的相关内容正是另一方隐私权要保护的。在出现这样的矛盾冲突后,法律主要选用协调权力的方法予以解决,对有关事务权力是否正当进行评估,同时对隐私权与人进行有效保护。
言论自由指的是公民有权用语言或其他方法对个人思想进行充分表达,而言论自由的核心思想是每一个人都有主张和表达自己自由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方面必须要保证个人获得以及传递信息的自由。可以说,言论自由与知情权之间存在着互相促进以及依赖的关系。法律注重保护言论自由,并且强调“对信息隐私的保护不能侵害言论自由、妨碍具有新闻价值和公共关注的问题的信息的传播。”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拥有着极大的矛盾。一般而言,如果言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合理兴趣,那么言论自由就构成了隐私权侵权合理抗辩。如果言论单一涉及个人私生活,而完全不会干涉公共生活的话,对二者矛盾进行协调会取决于法律给出的态度。比如,美国是尤其重视言论自由的国家,在具体的法律实践当中表明,原告必须要运用相应的方法证明被告的言论存在真实恶意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算作是对隐私权的侵犯行为,也因此给隐私权设置了很多局限条件。(www.xing528.com)
言论自由、知情权、隐私权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都是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维护,同时是推进社会民主化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面对不同个体在基本权利以及自由方面产生的激烈矛盾和冲突时,国家作为持有中立态度的第三方有必要运用立法以及司法裁判等方法,对彼此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进行协调处理。隐私权逐步上升为绝对性人格权的过程表明,隐私权得到了国家一致认可,并且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确认。为了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法律也认可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个人隐私权做出科学限制。如果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符,那么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判断就需要进行相应抗辩。
在设计和建设隐私权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平衡的实际上只有一对利益冲突,即隐私权主体的隐私利益和他人言论自由、知情权等的利益冲突。国家基本上是超然于两种矛盾且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扮演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需要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并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方法,对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行协调解决。国家在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控的过程中,运用的主要方法就是公共利益规则。如果个人隐私不涉及公共利益,那么就应该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如果个人隐私涉及和影响公共利益隐私,或是对个人隐私进行限制,或是不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利益衡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时代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使用涉及的利益主体和内容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特点,这与传统隐私权保护是极其不同的。第一,国家政府以及信息业者都是信息的利用者,他们凭借利用者角色加入整个社会环境,使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在衡量利益方面开始以整个社会作为环境条件。其中,显现出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社会性特点,让信息业者成了新的独立利益主体。除了在传统隐私权保护阶段的超然身份,政府在数据信息环境中又有了新的身份。为了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政府方面开始加大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此时,国家的身份已经发生了转变,拥有了双重身份,它不仅是管理者,还是利用者。全新利益主体以及角色的产生表明社会对个人信息利用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那么如今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就必须要站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分析,并且要实现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的兼顾兼得。第二,站在个人信息利用语境的环境中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分析,传统隐私权保护当中涉及的利益矛盾问题就仍然存在,个人隐私利益仍旧是信息保护利益衡量的重要成分。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政府和信息业者这两种全新的利益主体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实际应用时,很有可能会侵犯主体隐私权,于是产生了保护个人隐私的需求。在如今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利益格局下,必须要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进行重新衡量以利益分析。
除此以外,运用技术方法对个人网络隐私进行保护,通常会为网络犯罪提供可乘之机。例如,网络极优系统为用户在网络平台上沟通互动时提供了匿名的选择,而他人就无法了解用户的具体身份和信息。这样的系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广大网络用户的隐私,但是网络犯罪者也可以应用这一系统实施犯罪。当前,在很多国家已经禁止使用这一系统。所以,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不受损害的同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利益,以免对社会公共权益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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