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遗忘权的利弊分析
以欧盟运用立法的方法对公民被遗忘权进行保护作为实例,部分人认为欧盟将被遗忘权法定化是利大于弊的。第一,将被遗忘权法定化能够更加有效地对公民的个人隐私进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人权观念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思想理念,也因此被广泛传播,各个国家在立法方面都开始心照不宣地将关注点放在保护公民隐私方面。但非常遗憾的是,传统规定与时代发展还不相符,甚至出现了阻碍时代发展潮流的现象,未能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进行保障。换句话说,针对数据信息隐私的专门立法还十分少见,而被遗忘权的出现正好使专门立法当中的缺陷得到了一定的弥补。第二,将被遗忘权法定化有助于保证社会言论的流动秩序。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记忆可以实现永恒,但是永久的数字记忆会导致“寒蝉效应”的出现,会让广大公民由于害怕言论可能会给个人未来生活带来永久影响而不敢对个人的经历进行分享,也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所以,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将被遗忘权在法律上确定下来。
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欧盟将被遗忘权法定化是弊大于利的。第一,在立法上确定被遗忘权会让言论自由受到阻碍。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屏蔽有关于个人信息的链接会影响到信息流动以及信息的传播,进而影响渴望了解或者发布相关信息的人,让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一定的损害。第二,在立法上确定被遗忘权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同时会制约公民监督公众人物。假如信息主体能够轻易将自己发布在网络当中的不良信息删除掉,会让有关部门在维护公共安全的过程当中遇到重重困难。如果整个社会不够稳定,那么恐怖主义就无法得到遏制,在这样的状况之下,确定被遗忘权的法定地位无疑是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胁。与此同时,针对社会上的公众人物,如果他们能够轻易利用某些网络信息对个人形象进行粉饰的话,会影响到公众对他们的监督效力和监督准确性。第三,如果在历史宏观层面上进行考虑的话,被遗忘权的确立会对历史记录产生影响,甚至会造成文化断层问题。
笔者持有的观点是,在法律上对被遗忘权进行确立是利大于弊的行为,被遗忘权不会对公共安全和公众人物监督产生不良影响,因为被遗忘权并不是要将信息毁损,而是要对个人在网络环境当中的信息安全进行保障,避免出现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
(二)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
2012年,时任欧盟公正、基本权利与公民权利专员的Viviane Reding,在他的个人演讲当中宣布,欧盟计划创建被遗忘权。此前,这项权利在欧洲一直有很多争议,所以当它真正被宣布出来时,整个欧盟和世界范围内都掀起了轩然大波。
新闻学教授、评论员Jeff Jarvis认为,强调被遗忘权是反对言论自由的表现,被遗忘权的落实会影响个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当被问及谷歌将出台怎样的措施来应对欧盟法院提出的判决时,谷歌高管表示:“这一事件非常糟糕,不管是对网络发展、还是对言论自由来说,这都是非常糟糕的一件事。法院提出被遗忘权,实际上严重践踏了谷歌、相关网站和使用者的言论自由权利。”他认为,被遗忘权实际上创造了让政府决定怎样的言论属于合法表达、怎样的言论能被遗忘的条件,被遗忘权的实施很容易产生政府权力滥用的风险,这是他不愿意看到的结果。(www.xing528.com)
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从长远考虑,让言论自由做出部分牺牲是能够接受的。一位瑞士学者Gerd Leonhard表示,出现的任何一个事件都能够被他人获知,这就是反对者想要给出的建议吗?他认为,欧盟针对谷歌公司的决定是正确的,被遗忘权不等同于能够删除整个历史的权利,所以不会对言论自由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在Bodil Lindqvist 案件当中,欧洲法院认为限制个人处理数据和保护他们的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并不存在冲突和矛盾。但是,两种权力要实现一种平衡,就需要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设置好比例原则。
通过对欧美国家有关被遗忘权是否影响言论自由的分析,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美国学者觉得被遗忘权会侵犯到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数据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的观念认识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最为突出的区别就是欧洲将隐私权纳入了基本人权的范畴当中,所以要想对它进行有效保护,就要有政府的积极参与,而美国学者持有的观点则认为,隐私是一项基本价值,如果要将隐私权和言论自由进行对比的话,后者无疑应该放在更高位置。另一个导致欧美在隐私权认识方面出现明显差别的原因,可能是欧美拥有不同的文化和哲学背景。有相关评论文章写道:欧洲之所以特别关注数据收集问题,并在其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源自欧洲有“盖世太保”和“史塔西”的经历,因此,他们不认为网络企业可以对他们的信息进行保护,而且他们对网络企业的怀疑程度一直居高不下。而美国是在反抗政府控制言论以及反抗殖民统治的历史实践当中产生的国家,所以美国人将言论自由放在了非常崇高的位置,同时在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中对言论自由进行了法定化确认。总而言之,在欧洲地区的人认为隐私是个人尊严之必要,但是在美国,隐私成为一种自由。谷歌首席隐私顾问在他的博文当中说道,欧洲在讨论被遗忘权时主要涵盖三个层次的内容,而这几个层次对言论自由的威胁是逐步递进的。第一个层次,如果用户将一些个人数据资料发布在网络平台上,那么用户是否有权利把这些信息删除掉?第二个层次,如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些信息,但信息被他人转载到各自主页,那么用户是否有权利要求把这些信息删除?第三个层次,假如他人发布了和用户有关的信息资料,用户是否有权利要求把这些信息删除?
第一个层次对言论自由的影响存在的争议最少。比如,用户在“脸谱”上张贴了一张个人照片,之后觉得不妥,想要将照片删除。因为“脸谱”网以及一些其他的社交网站赋予了用户这样的权利,所以创设这样的权利具有象征意义,而且不会对言论自由产生多大的影响。被遗忘权还是能够对“脸谱”网进行施压,使其严格遵照设置的隐私策略进行数据处理。当个人清除网站上的个人信息之后,网站存储器也应该将其全部移除。
第二个层次存在的争议相对较高。例如,一名正处于青春期的少女后悔把自己握有啤酒瓶照片上传到个人主页上,于是将其删除,但后来发现,她的几个朋友用转载的方法,将这张照片转贴到了各自主页上。如果她要求朋友删除照片,她的朋友拒绝了删除要求,或者是找不到朋友了,那么“脸谱”网是否能够由于少女个人反对,在没有征得主页其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有关照片删除干净。如果按照欧盟给出的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则进行处理的话,一定会得到肯定的答案。因为欧盟设置的规则明确强调,如果某人有需要对网络平台上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就应该及时删除信息,除非保留的信息内容是言论自由必不可少的。另外,欧盟制定的规则也给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数据处理仅基于新闻报道、文学、艺术的目的。从规则条款上看,似乎是为“脸谱”网强加了责任,因为“脸谱”网要拒绝履行删除义务的话,必须要向欧盟有关机构证明他人贴出的尴尬照片是基于新闻报道、文学艺术等目的的。如果个人将尴尬照片上传到“脸谱”网当中,在反应过来后又想要删除,并联系了“脸谱”网平台,那么平台需要竭尽所能确定相关第三方,并且要保证尴尬照片在主页当中可以被删除。“脸谱”网属于商业企业,对于大企业来说,要完成上面的一系列操作是非常困难的,如果这样的事件频繁发生,且持续不断的话,更是会影响到企业的运作。但是,如果“脸谱”网拒绝权利人提出的请求,则会面临罚款,或者出现影响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正常经营的状况。2014年,欧盟法院在判决当中设置了这样的规则:个人有权要求谷歌企业删除对个人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和链接。再之后,谷歌提出的服务框架都是适应法院判决和相关规定所设置的。
第三个层次是广大学者和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在相关判决当中明确说明,州没有权利限制媒体报道相关真实情况。但在欧盟,如果将《数据保护一般规则》作为有效依据的话,第三个层次与第一个层次在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差异。这是因为规定的个人信息是任何有关于个人的信息,而不会考虑到信息源自何处。在这样的情况下,最终责任重担又重新落到第三方身上,需要第三方证明个人信息是基于新闻报道、文学、艺术的目的。因此,谷歌成为欧盟首席检察员,失去其中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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