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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规定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规定当中设置的条款,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德以及侵害信息主体重大权益的情形之下,信息主体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2013年,《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由工信部正式颁布和实施。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这是最为全面系统且最接近欧盟提出的被遗忘权的规定。概括而言,我国与被遗忘权相关的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如图9-2所示。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规定

(一)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通过有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并在同年10月1日开始生效。此项规定较为具体地说明了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想要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必须运用合法手段,且要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严禁对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收集、应用、处理以及传播,更不能对其进行非法交易。这一规定可以看作是宣示性条款,宣示我国在法律上承认个人信息受到民法保护。2016年11月7日,我国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该法律会在次年6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把侧重点放在了保护网络安全方面,其中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章节,而这样的立法设置表明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在《侵权责任法》中,针对网络侵权“通知—取下”的规定,虽然在本质上和被遗忘权存在着明显差别,但是发挥的作用是相近的,都能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保护。所以,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大体框架,如图9-1所示。

图9-1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大体框架

(二)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2014年,《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根据这一规定当中设置的条款,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德以及侵害信息主体重大权益的情形之下,信息主体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www.xing528.com)

2013年,《电信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由工信部正式颁布和实施。该规定对个人信息及其有关概念进行了清楚界定,同时,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违背相关原则后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其实早在2011年,工信部就曾颁布《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28828-2012)。该指南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给出了较为细致的说明,不再把损害信息主体权益作为删除前提,而是给出了这样的要求—“当个人信息主体有正当理由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及时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这是最为全面系统且最接近欧盟提出的被遗忘权的规定。只是这一指南的法律位阶层次很低,没有强制性效力,因此在保护信息主体权利方面远远不足。概括而言,我国与被遗忘权相关的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如图9-2所示。

图9-2 我国与被遗忘权相关的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

依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在被遗忘权法律规范方面并不是完全空白的,利用法律解释等方法同样达成了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目标,而且还为我国构建被遗忘权留下了充分的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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