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不同利益角度对被遗忘权进行审视和分析,自然而然地会出现大量差异化的立场。从综合层面上看,在被遗忘权当中存在着很多利益冲突问题,这就需要我国在构建被遗忘权的过程中进行多方考量和平衡处理,对其中涉及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一)被遗忘权代表网络用户的利益诉求
网络用户提出的利益诉求是我国建立被遗忘权的重要根基。从信息获取源方面进行分析,几乎全部网络用户都运用互联网搜索引擎这一途径获得相关网络信息。在这一过程中搜索引擎发挥了传播以及汇聚信息的重要作用。网络用户拥有双重身份,他们是信息获得者,同时是信息贡献者。第一,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平台的过程中,会主动填写或者上传有关的个人信息资料。第二,搜索服务商能够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用户信息进行收集。除此以外,人们运用社交软件进行沟通互动的程度逐步增强,大量的社交软件都拥有信息发布的功能,而发布的这些信息就有大量的个人信息,也会涉及信息数据删除问题。
(二)被遗忘权会减损互联网企业利益
互联网企业是被遗忘权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在对用户信息数据资料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会把用户信息作为重要资源。全面实践和落实被遗忘权会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经营上的压力和负担,同时也会影响网络用户的信息利用。在互联网企业和个人隐私权的纠纷案件当中,法院在实际判决过程当中更加倾向于保护产业利益:“互联网这种信息收集和利用模式,旨在寻求保护个人人格尊严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的最大公约数。”(www.xing528.com)
(三)被遗忘权会干涉他人言论自由与信息知情权
网络上流传的个人信息并不全是主体自行创造和发布的信息,被遗忘权制度的落实极有可能会影响到他人发布的信息资料,影响到他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也会影响到他人的信息知情权。
(四)被遗忘权事关国家信息安全战略
部分学者在对被遗忘权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被遗忘权是欧盟国家创立的一种理念和制度,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网络安全。美国是一个互联网大国,大量的互联网巨头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利益的同时,收集了世界范围内网络用户的信息资料,并主导着互联网运营规则。笔者认为,这样的思考不无道理,正如“斯诺登事件”,美国国家安全局获得世界用户信息就是利用互联网企业来实现的。但个人行使被遗忘权过程当中删除的个人数据资料并不一定等同国家战略信息,只是其中极其微小的一部分,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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