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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的博弈揭示了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对于欧盟案例提交的被遗忘权保护的信息要素,已经不再具有关联性、不必要、已经过时的了。在实践范围内,即时公开的信息也是不必要的。不再相关侧重的是客观判断,没有必要重视主观需求。最后,关于如何行使被遗忘权,各国的规定不同。德国法令规定有必要修正不正确的数据。在法国,个人数据主体提出修正要求时,数据处理者根据规定对该要求进行修正。

科技与法律的博弈揭示了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

首先,对于欧盟案例提交的被遗忘权保护的信息要素,已经不再具有关联性、不必要、已经过时的了。

如果对应的英语分别是“inadequate、irrelevant、excessive”,则这些要素分别指三种不同的情况还是同一情况下的三种不同的说法?这是与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中规定的信息删除权的不必要的基准是什么关系?为了符合消除忘却权的标准,必须关注这三者之间的微妙关系。

其次,判断“不需要和不相关”比较困难,判断“不需要”可能比较容易,一般来说是信息的历史性。具体来说,信息不是立即发表,而是已经发表了一段时间了,但是信息的历史必要性和相关性可能发生冲突。经验性的常识可能不需要旧信息,但不需要的信息并不一定与旧信息相同。在实践范围内,即时公开的信息也是不必要的。例如,某教授发表论文,表现了某学术观点,如果修改论文中的观点再发表,那以前的文章即使不是历史信息,仍然不是必要的。因此,旧的基准不能根据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它只是与辅助性判断无关的不必要的因素。例如,职员在入职前发表可能与现有工作不同的图像信息,如果在入职后发出删除请求,可以认为是已过时的信息。

第三,语法上意味着客观事实不再与信息主体相关联。例如,在欧盟案例中,财产拍卖的信息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不一定一致。同样的信息包括债务信息、纠纷信息、职业信息等。“不需要”是指信息主体不需要主观地公开那个信息。不再相关侧重的是客观判断,没有必要重视主观需求。前者向第三者发布更多信息,后者向自身发布更多信息。在两者的适用上,鼓励被遗忘权的信息基准更加客观化,不仅是法律实践中判断的简便性,而且是保护市民隐私和言论自由的需求。(www.xing528.com)

最后,关于如何行使被遗忘权,各国的规定不同。根据欧盟1995年指令第12条,在数据处理不符合指令要求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数据不完全或不正确的情况下,数据主体具有根据需要请求数据变更、删除或标注分离的权利,数据主体向数据处理管理者接收数据。但是,在证明不能进行这样处理的情况下,或者需要不合理的努力的情况下,数据主体有通知修改、删除的权利。

德国法令规定有必要修正不正确的数据。在法国,个人数据主体提出修正要求时,数据处理者根据规定对该要求进行修正。也就是说,法国的个人数据主体为了确认记录是否正确,需要保持有关记录的了解。而德国的数据主体不必担心这种问题。英国规定在法院判断为合理且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数据处理管理者可以要求接收到数据的第三方通知变更,这必须考虑需要通知的人数,以确定是否适当且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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