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权包含在一般隐私权中,具有一般隐私权的传统特征和理论基础。然而,与传统隐私权的内容相比,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权也有其固有的特点。
(一)调整范围限定在网络社会生活当中
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中,强调网络作为客体媒介实施的隐私侵权行为。BBS发表文章、发送电子邮件、在聊天室中公布他人隐私、在新闻组中发送消息等,都离不开网络环境,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是对网络社会生活的相应维护。总之,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权调整的范围仅限于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隐私与侵权之间的关系。
(二)侵权主体多元化
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传统媒体中,媒体本身是信息的把关人,如果传播了侵权信息要负责。因此,隐私权的侵害主要是媒体和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大数据环境下,任何网民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发布,人们并不能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只能起诉中间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实际的侵权人、中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使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更复杂。
(三)侵权客体大大扩张
在信息大爆炸的今天,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大大加强,慢慢养成了在线购物、在线工作、在线获取信息以及在线交流等习惯,这些活动都在一定限度上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资料通常在商业方面利用空间巨大,并且极易被黑客盗取、收集和编译,从而非法获益。例如,网站经营者可能会通过cookies和其他方法来解析互联网用户的使用痕迹,然后利用消费者的偏好和选择等信息来进行市场定位,运用导向性的促销方式并最终实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可以说,“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不再是直接盗窃、扩散个人信息资料而骚扰受害者,更多的则是收集整理成庞大的个人数据库(单独看起来并不完全是个人隐私),然后使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解析出极具个人私密性的信息”。(www.xing528.com)
(四)侵权更具隐蔽性与复杂性
互联网的隐私侵犯隐藏程度高,这是简单侵权所无法企及的。第一,互联网侵权的实施ID虚拟性强,不易找出侵权者的真正身份。第二,黑客攻击、网络监控、计算机病毒扩散破坏等侵权技术越来越先进,这直接表现为受害人在毫不知情的时候就被黑客盯上,即使自己的个人信息资料完全暴露也难以知晓,更不用说去阻止别人浏览或利用这些私人资料非法牟利了。第三,侵权人往往网络知识较高,执法者的网络技能水平整体偏低,二者信息不对等,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执法人员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第四,侵权者可以远程登录、传递和访问个人信息,不受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加大了查找的难度。第五,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性,不良信息通常会瞬间传播,在造成不利影响后,侵权者就会将其立即删除,证据的易逝性使执法部门难以及时获取。
(五)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在理论上,由于互联网的无限性,任意两点都是相互关联的,个人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和影响地点不但可以分开,而且可能相距甚远,并且侵权行为可以利用电子脉冲瞬间实现。互联网侵权的时间极短,仅仅需要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能够将受害者的个人信息立即分享给世界各个地方的人,这样一来,传统的时间和空间的观念便没有了意义。所以,一旦个人信息资料泄露,它不论在传播速度、范围还是时间方面都是传统媒体不能企及的。
(六)保护方式的变化
在保护方式上,传统的隐私权要求确保个人不受其他人的干扰,实现权利依靠的是他人的非主动性,属于被动保护。如今的信息时代,一般隐私权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掌握自己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不仅有被动的保护方式,而且个人可以主动控制自己的私人数据与信息资料。实现主体权利依靠他人的主动行为,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控制权、修改权和请求权等一系列权利来捍卫自己的个人隐私,属于主动保护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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