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使用个人数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对个人数据超出原收集目的的使用
收集个人数据的机构往往会对用户承诺绝不将个人数据作收集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例如,搜狐、新浪网站分别在它们的隐私权保护中声明:“本网站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对收集之个人资料进行必要范围以外之利用”“如果新浪网想要将个人资料用在次要用途上,新浪会提供您如何拒绝这项服务的说明”。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一些收集个人数据的机构(尤其是商业机构),往往会随意利用个人数据,其中最为突出的现象就是邮寄名单。社会团体、学校、商业机构、政府部门等收集个人数据是为了方便管理其业务。然而,有不少机构为了利益将这些个人信息卖给了其他商业机构,把个人资料作为邮寄名单使用,这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www.xing528.com)
(二)因商业目的而对个人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个人数据的使用不当还表现为因商业目的而对个人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商家把从网上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然后经过数据挖掘、数据加工等方法得到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然后用于生产经营的过程。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往往会备受经营者的喜爱,因为其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的有力推进手段。经营者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必须有针对性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以需要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准确分析,而这种消费者和商家都有利可图的事情是不会受到指责的。但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会感到个人隐私权被侵犯、是否愿意接受这种服务。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本能地回避和排斥打探自己私人活动、窥探自己内心世界的行为。所以,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应当以消费者的普遍接受程度作为判断其是否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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