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隐私权的重要性与保护-科技与法律的博弈

隐私权的重要性与保护-科技与法律的博弈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人格权是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我国学者马骏驹等认为,人格权包括隐私,是法律人格处于趋向完整状态下理性人类所必备的权利。天赋人权理论家声称,隐私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19世纪,德国的学者在讨论人权的概念和性质时,常常将隐私权视为自然产生的、不可让与的权利。隐私权最初就是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发达国家的宪法性文件及国际公约也给予隐私权同样的保护地位。

隐私权的重要性与保护-科技与法律的博弈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人格权是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奴隶制社会中,奴隶没有人格,所以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只能成为一种工具。

我国学者马骏驹等认为,人格权包括隐私,是法律人格处于趋向完整状态下理性人类所必备的权利。正如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指出的,“根据人格权的一般结构,人格权是一种受尊重权,也就是说,承认并且不侵害人所固有的‘尊严’以及人的身体和精神,即人的实然存在和应然存在”。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内容,是人的尊严的体现。

康德看来,人类的绝对价值,即人的尊严;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人的尊严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与此相反,有理性的东西,叫作人身。因为,他们的本性表明自身自在地就是目的,是种不可被当作手段使用的东西,从而限制了一切任性,并且是一个受尊重的对象。他从这一基本观点中推导出道德上的基本要求:“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在道德人格的哲学家眼里,人正因为是伦理意义上的“人”,因为他将不会作为其他人达到目标的手段。每个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格,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是“正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每个人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存在和尊严,都应以尊重他人为前提。人与人的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规范。(www.xing528.com)

天赋人权理论家声称,隐私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19世纪,德国的学者在讨论人权的概念和性质时,常常将隐私权视为自然产生的、不可让与的权利。在美国,沃伦和布兰代斯曾经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两次引证戈登的观点,认为隐私是自然法。隐私权最初就是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被法院采纳的。

发达国家的宪法性文件及国际公约也给予隐私权同样的保护地位。例如,1949年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条:“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6条规定:“人在任何地方都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第7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1973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要求:“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第17条要求:“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