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表达是公法框架的最基本权利之一。然而,表达自由在其所得以覆盖的领域内,不论是社会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其必将对隐私权的权利范围有所牵涉。隐私权的“反社会性”使其与表达自由天然存在着冲突与矛盾。这种冲突与矛盾所表现的是公民隐私权与表达自由之间一种天然的互制性。实际上,任何关于公民表达自由的绝对主张都将对他人隐私权带来减损与侵害,任何关于公民隐私权的过度扩张均将对他人表达自由造成妨碍与侵蚀。
(一)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具体冲突
1.关于表达自由对公民隐私权的减损与侵害
人类表达自由的立足点向来均非“表达”,而是“自由”。言论从来都不是因其自身之善(价值)而赢得法律的保护。相反,法律每一次对具体言论提供保护,都是相关利益角力的结果。实际上,这恰是言论之外的价值对言论后果的衡量与配置,亦即表达自由之于其他权利所自有的价值与利益体现。然而,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没有人能够保证他们的所有言论都是真实的、正确的,虚伪的、错误的甚至是侵权的言论在所难免。虚伪、错误甚至侵权的言论确实会影响公民的个人隐私。诚然,表达自由从产生开始就占据着权利体系的中心位置,权利体系被认为是所有其他形式自由的来源,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对表达自由采取绝对主张的情景下,言论、出版以及新闻等表达自由形式对公民个人隐私,很有可能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正当、不合理的减损与侵害。
权力存在的地方必定有冲突,现如今权利矛盾冲突普遍发生,已经不可避免。通常说来,所谓的权利,就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现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涌现出许多新型利益。这时法律也就相应地突破了以前传统的严格规则主义,而是采取判例、学说、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方式重新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利益与法律之力两因素的不断嬗变也使权利的类型和范围日益大众化、普遍化、多样化,这个方面也早就超出了传统时代楚河汉界之间黑白分明的模式。在这个环境中,权利冲突之间的矛盾问题也随之产生,尤其是在新兴的人格权领域方面表现格外突出。下面对以隐私权为中心的权利冲突问题加以探讨。
表达自由的绝对主张与隐私权冲突的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第一,就言论自由而言,公民言论的发表侵害隐私权主要表现为:① 未经许可而揭露他人私生活的秘密;② 未经当事人同意发表其婚恋关系;③ 未经他人允许而擅自发布其信息资料;④ 故意捏造他人私生活情况。
第二,就出版自由而言,出版物的发行所引致的隐私权侵权形式主要有:① 出版物中含有故意损毁公民人格尊严、故意泄露公民所不为人知的私生活信息的文字、图片等;② 出版物中含有故意捏造他人私生活事实之内容;③ 出版物发行的目的是为了恶意公开他人隐私,扰乱他人私生活;④ 出版物未经普通民众同意或者违背公众人物的意愿,而以纪实作品或者人物传记的形式,擅自披露、宣扬或者恶意影射普通民众或者公众人物等。
第三,关于新闻自由,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表现为:① 采用窃听、透露等方式进行暗访;② 监视跟踪、强行拍摄、录音和采访;③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居住旅馆、野营帐篷等隐私空间探访;④ 隐瞒记者身份探知记录他人隐私信息;⑤ 私自调查、偷窥他人个人隐私资料;⑥ 违背他人意愿,以新闻出版形式公开其与公共生活无关的隐私等;⑦ 公开和干预他人隐私事务的自我决定等;⑧ 未经同意探知和公布他人涉及人身的隐私数据等。(www.xing528.com)
2.关于隐私权对表达自由的妨碍与侵蚀
(1)隐私权的过度扩张对表达自由的基础依赖构成妨碍。隐私权的存在是对私人生活的证明,私人领域与社会隔离,要求人们享有独处的安宁,不被侵扰。但是,充分实现表达言论自由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成员的迫切需求。隐私权“反社会性”需求的过度扩张将使表达自由所必要的信息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流通与传递。以表达自由中的新闻自由为例,“新闻报道以公开传播为宗旨,隐私保护则以保密为原则,两者势必存在冲突。最初隐私权保护就是针对新闻媒介而发,但是个人与社会本无绝对分明的界限,如果把任何人的事情都作为隐私封闭起来,不照顾到社会信息的正常流通,这个社会也无法运作”。因此,在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方面,公民隐私权的过度扩张就可能对表达自由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构成妨碍。
(2)隐私价值的过度膨胀和民主表达自由的侵蚀。表达自由包含民主价值。“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实质是,限制和约束国家任意使用权力压制人民意见的表达,同时保障人民可以以表达意见的方式来影响国家权力的实施。”自由舆论不仅是民主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民意源泉,还是其良性运作的支持源泉。表达自由对民主政治具有制约的作用,而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表达自由的舆论监督功能上。然而,隐私权的过度扩张所带来的后果则是,在管理公共事务、监督公共权力、批评公务人员等权利与自由领域内,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新闻媒体,其表达自由均受到来自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掣肘。那么,表达自由的舆论监督功能将无法充分发挥,遑论其民主价值的表达。只有表达自由获得了切实保障,民主政治才将得以健康发展。当无人拥有此种真切的表达自由之时,民主法治社会则无所谓真正的存在。如此,在隐私权被无限扩张的条件下,表达自由的民主价值时刻面临着被侵蚀殆尽的危险。
(二)网络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由网络传播行使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几乎有天然的冲突。这是由网络传播和隐私权的特征决定的。网络传播的是信息,包括社会信息、自然信息、个人信息等。社会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组成,但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改造自然,反过来自然也会影响人类的生活和活动。各种信息大多与人类有关,当通过网络传播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时,与隐私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互联网的传播是信息的“披露”,与私人生活的“私密”之间存在冲突。讨论与隐私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每个社会都有四个受限制的隐私要素。第一,一个人需要有自己的空间,并且不感觉到被他人关注。第二,袒露。每个人都愿意向别人展示自己,袒露的内容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三,好奇。人们希望控制向他人的袒露,但同时对他人的袒露又感到好奇。第四,维持公共秩序的政府监控。人们希望控制向他人的袒露,公共秩序也要求对袒露实施某种程度的政府监控。人们希望了解社会及他人信息,却极力希望个人私密信息不为公众所知。传播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分享信息,communication的词源即拉丁语communis,含义就为共有的、共同的、共用的、公共的等。信息共享是传播的出发点,又是归宿点。对信息的获知是对不确定性的消除,人们渴望了解信息,以便消除因不确定而带来的恐惧和不安。基于获得充足的信息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做出适当的行为选择。网络传播是实现各种信息流动和共享,使社会更加开放和透明,传播的信息中有大量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因参与公众生活,某些个人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有的信息与公共生活无关,属于纯粹的私人信息,即隐私范畴。隐私权是使信息保持私密状态,不为他人所知,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私生活有关信息的一种权利。它与积极能动地获取某种信息的知情权以及积极主动披露信息的表达自由相对立,极易产生冲突。
传播者在处理大量的信息时,存在难以把握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界限的问题。何况人类还有一种潜在的窥私欲,有时传播者为了经济或其他利益也存在着故意传播一些纯私人信息的行为。这就使信息在网络传播中会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正如英国媒介法学者斯皮尔波里所说:“媒体就是为了揭露,那是它们的功能。从好的方面来讲,媒体可以揭露阴谋诡计、间谍和诈骗等行为;从坏的方面来讲,它们会介入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困难之处在于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明确的区分。”
网络传播是精神内容的流动,与物质的转移无关,一般不会造成财产损害,而是带来精神损害。隐私权属于精神利益,成为网络传播的主要侵权对象。现代社会的权利关系是复杂的,不同的权利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关权力交叉重叠,保护某一种权利就意味着会抑制另一种权利。不同权利之间不可侵犯的界限事实上是不存在的,一项权利的存在必然会限制或者侵犯另一些权利。侧重于保护言论自由必然要对公民、法人的隐私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反之,侧重保护公民、法人的隐私权也就意味着要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施加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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