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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特点:范围扩大、保护增加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比传统隐私权更为广泛,它的保护范围也显示了不断增长的趋势。网络隐私权可以细分个人信息、个人事务和个人领域,并且任何保护内容都将网络隐私作为传统的隐私扩展到应用领域。他首次提出公民应该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受侵犯。

网络隐私权的特点:范围扩大、保护增加

(一)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比传统隐私权更为广泛,它的保护范围也显示了不断增长的趋势。网络隐私权可以细分个人信息、个人事务和个人领域,并且任何保护内容都将网络隐私作为传统的隐私扩展到应用领域。

先来分析个人数据,网络环境下的个人数据比传统社会中的个人数据有着更为广泛的内容。首先,传统社会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高、体重、医疗记录、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家庭状况、婚姻状况、未来计划、政治定向、宗教信仰等。随着网络的普及,又出现了许多新的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域名、用户名和密码IP地址。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在传统社会中由于落后技术而不能收集和传播的个人信息,在网络社会的高科技条件下,也可以很容易被非法收集和利用,如个人及其家庭的基因图谱,这些个人信息也被归入隐私的范畴,从而扩大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再次,在现实世界中,有些很难称为隐私的个人信息由于网络的虚拟特征,可能成为数据主体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隐私数据,如人的性别,在现实世界中一目了然,很少有人对自己的性别信息加以保护,但是在网络世界中,一个男性化的网络名称可能代表的是一个女性,这种现象在网络聊天中十分普遍,因此在网络世界中,人的性别也成了隐私保护范围一部分。总而言之,与传统社会个人信息相比,网络世界的个人数据覆盖面明显扩大,许多传统社会不被认为是隐私的内容在网络世界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个人隐私。

接着分析一下个人私事。个人私事在传统社会中主要表现为现实世界中的访问亲朋好友、社交互动和其他活动。而网络环境下,个人私事扩大到在线购物、远程咨询、教育、网上冲浪、在线聊天等网络活动。这些活动也属于隐私的范畴,不能随意跟踪、监控和干扰。

最后分析一下个人领域。个人领域在传统社会通常指现实世界的私人空间,包括个人居室、私人抽屉、书包等。网络世界有数据库、服务器、电子邮件等,网络上的个人领域非常容易受到非法入侵,如网络上的黑客入侵他人的计算机浏览、下载、修改、删除、窃取信息。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的个体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空间的存在和不受侵犯,社会也越来越重视对个人空间的尊重和个人权利的保护,这使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强化,也使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经济价值

在信息社会中,材料、能源以及信息是社会发展的三大支柱。其中,信息不仅仅是一种资源,而且是最重要的资源。信息是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信息就是财富”的概念已被人们广泛接受。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个人信息的大量收集、存储和使用成为可能。同时,这些数量庞大的个人数据对网站和公司来说也是重要的资源。经营者为了利益,必须捕捉各种信息。单一的个人数据也许价值有限,但如果将若干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主体的个人数据按一定的方式组成数据库,并通过该数据库所反映的某种群体的共性来满足其自身或其他数据库使用者的需要,其价值就是不可估量的。这些庞大的数据构成的数据库在企业建立客户关系,为用户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服务中是不可少的。这也是网站和企业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和咨询的最大回报。

网站或公司使用网络跟踪之类的软件来跟踪用户在互联网上的活动,以大量收集他们在网络上的信息,如用户经常访问的网站、网站停留时间等,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创建一个庞大的个人用户数据库,并使用该数据库为自己赚取巨额利润。网站在搜集了用户姓名、年龄以及用户已记录的电话号码、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信用卡号码等后,只要再稍加整理加工,便可转售给其他数据分析公司或网站,创造其他销售机会。Charles Jennings估计,这些网站平均可从每个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中获得数千美元的收入。同时,个人数据的价值还在于可以被重复使用,重复获取经济利益。

另外,网络技术的发展还使用户的个人数据成了一种有着巨大经济价值的商品,并具有巨大的交易市场,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易谋取利益。例如,美国最大的信用机构之一Eqifax收集了1.6亿用户的记录,贩卖给5万家企业使用,从而牟取暴利。

因此,张新宝教授强调,指出“任何一种新的技术或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其原动力都是经济利益或利润”,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也不例外。在互联网上,侵犯隐私不仅仅是由于好奇心,更是利益驱使。推销商通常通过收集或购买非法信息,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借助信用卡的使用记录,了解一个人的消费倾向,也是出于商业目的。大连某海洋世界在笔者的儿子小学毕业前,每到生日都会寄一张优惠卡,但同时注明,未成年儿童游览需有至少一位成人陪同,成人票没有优惠。可见,其收集小学生的住址、电话、出生日期的真正用意。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心转移到个人数据的控制和利用上来

隐私权最初产生时保护的重点是个人隐私信息的不被公开和个人私生活的不被干扰,属于一种消极的权利。这一点我们从隐私权概念产生的背景就可见一斑。《隐私权》的作者是哈佛大学的著名学者布兰迪斯和沃伦,其中沃伦的妻子是上层社会的活跃成员,她是特拉华州参议员的女儿。 1890年前后,沃伦夫妇经常邀请当时的社会名人参加在自己家里举行的一些社交宴会,因为夫妇极具威望和影响力,所以波士顿的报纸经常对他们家庭宴会的一些隐秘和令人尴尬的事情加以报道。沃伦对报纸报道自己家庭生活中的事情非常不满,便与布兰迪斯发表《隐私权》。他首次提出公民应该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受侵犯。(www.xing528.com)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特别是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的完美结合,人们可以收集、使用和传播更大规模的个人数据。在这种情况下,隐私不应该只是被动和不受侵扰的权利,应该使个人有机会主动地控制个人信息,并使用它。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研究领域,曾经出现了所谓“私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的隐私权,指个人可以自由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的主张。

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信息的自由流动和高效利用,如果没有收集到个人数据,则网络社会的优势会大打折扣。所以,如果将网络隐私全保护的重心像传统隐私权那样置于个人数据的不被知悉上,也不利于网络事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可控使用、合理使用不仅有利于网络事业的发展,还可以使网络隐私权人获利。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心应转移为对网络个人数据的控制与利用。关于这一问题,美国学者查尔斯·福瑞德(Charles Fried)在《隐私:一种道德分析》中有精辟论述:“信息隐私的理念似乎不应该只局限于不让他人取得我们的个人信息,而是应该扩张到由我们自己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与流向。”

(四)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

1.侵害方式更加便捷

互联网时代,现代化的通信方式可以使人们更便捷地沟通和进行信息交流,但会影响个人隐私的保护。计算机网络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通的信息交流工具,为获取和传播未经数据主体同意的隐私资料提供了方便,使人们私生活的不安宁因素增加。在互联网时代,使用者在整个网络内存取信息,任何一台联网的电脑面对的都是整个世界,含有他人隐私的信息的发布非常便捷,只需要将其放在某个网页上或张贴在电子公告板上,就可以在瞬间完成侵害过程。

2.侵害手段日趋多样

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为侵害隐私权提供了日新月异的高技术手段。使用的计算机越高级、越复杂,对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就越方便,利用它从事犯罪活动的机会就越多,隐私权的保护就越困难。此外,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之一是越来越方便人们使用,因此侵害人即使不具备很高深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也能够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侵害行为。

3.侵害手段更为隐蔽

在计算机网络中,大多数互联网用户不希望其他人知道他们的互联网活动和身份。用户访问过哪些网站,发送过哪些电子邮件,这些活动和信息只要不违法,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这同时使网络成了不法之徒侵害他人隐私的隐身之处,使网络条件下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成了一种“无形的侵害”,既找不到明显的侵害现场,也很难判明侵害的时间,一般人轻易察觉不到。一些利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个人隐私侵害的智能型罪犯的侵害手段更是不断翻新并愈加隐蔽,往往在发明侵害技术的同时,便为自己设计了隐匿逃跑的方法。

4.侵害后果特别严重

计算机系统的脆弱性和个人数据的不公开性很容易使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从事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将个人数据收集到数据库中,可以为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但也会因此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有些不法之徒可能会利用种种手段侵入个人信息文档,刺探、窃取或随意篡改他人数据,甚至可能用以向他人施加压力或敲诈。此外,数据主体在不经意中有时会泄露自己或其家庭的生活秘密,这样的材料会被他人收集、利用和传播。

个人隐私一旦在网上泄露,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侵害者十分隐蔽,侵害手段高明,加之计算机安全技术有待提高,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还是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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