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是保护个人资料的权利,即信息主体拥有删除不必要信息的权利。其权利人是信息主体,一般是指普通公民;其义务人是信息处理控制器,包括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其信息内容是能够识别个人的,但又与信息主体不相关、不必要、已过时的,只包括事实信息而不包括评论信息;其客体是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并形成系统文件的过程。
(一)被遗忘权仅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
被遗忘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目前活跃在网络信息领域,对于纸质媒体上发表的与信息主体不再相关、不必要的信息,只要是真的,便不能被遗忘权请求删除。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纸质媒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时,没有像互联网那样传播广泛,信息传播迅速,因此损害结果相较之下就不足为道;另一方面。对于线下媒体的侵权行为,仍可通过个人隐私权、一般合同模式义务来加以维护。
(二)被遗忘权仅针对已发布在网络上的特定信息
被遗忘权是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因此保护的是特定的信息,是具有数据利益的信息,它只能在一定特殊条件下才能对抗言论自由,并且当具体信息涉及公共利益时,不能通过行使被遗忘权来删除。对于犯罪记录是否应该删除或保留,也有不同的看法。对于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性侵害的暴力犯罪,应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以维护公众利益。
(三)被遗忘权的权利与义务主体是特定的(www.xing528.com)
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是信息主体,义务主体是信息控制者。这与隐私权或其他权利主体不同,并且被遗忘权利的申请人必须是信息能够识别的人,被申请人则是对信息具有存储、处理和控制的主体,重要的是网络服务的提供商。
(四)被遗忘权体现权利主体的人格特征
个人数据权是一项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但被遗忘权客体涉及的信息是可识别到权利主体的,由此体现了人格保护的利益。另外,把被遗忘权视为一种财产权是不恰当的,因为侵犯被遗忘权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难以用财产衡量出来的。同时,删除是反映人格利益需求的一个特征。因此,将其看作一种人格特征更为恰当。
(五)被遗忘权是一项依附性权利
被遗忘权的依附权利是个人信息数据权。它与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同。被遗忘权是将对自己不利的不正当信息加以删除。因为控制方不是权利持有人,所以权利持有人不能删除其信息,只能请求信息控制者来删除它。被遗忘权请求权是本权请求权。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持有人可以向法院行使请求权。如果只是请求信息控制者继续履行删除义务,则属于原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当被遗忘权人向法院主张信息控制者既承担删除义务,又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时,行使的是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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