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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法律地位的确立: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佐治亚州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将隐私权纳入法律范围的州。所以,当事人以诽谤和侵犯隐私权的理由起诉了保险公司。从此之后,隐私权逐步在法律中得到认可。规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且造成人身或者声誉损害的,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当前,学术界对于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已经达成共识。在立法层面中,民事法律的正式文件中还没有对“隐私权”进行确认。

隐私权法律地位的确立: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

对于《隐私权》一文,司法界却不以为意,法院并没有急于接受两位学者要求法律承认隐私权的观点。《隐私权》一文发表12年后,在罗伯森起诉罗彻斯特折叠盒生产公司这一诉讼案中,法院还妄图否认隐私权是需要保护的权利。但是,在《隐私权》一文发表15年后,法官Feid在派维斯奇起诉新英格兰生命保险公司一案中代表佐治亚州高等法院,宣布隐私权是佐治亚州法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佐治亚州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将隐私权纳入法律范围的州。派维斯奇一案也成了美国历史上一个经典案例。这个经典案例起源于新英格兰生命保险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了他的照片。广告采用了对比的手法,将当事人的两张照片放在一起,一张照片里的当事人生机盎然、容光焕发,另外一张照片里的当事人则满脸愁容、低头丧气,这是为了告诉广大客户,如果当事人很早就购买了自己公司的保险业务,那么在老年的时候能够生活得很轻松、惬意,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年轻的时候购买自己公司的保险,那么中老年的时候就会穷困潦倒,生无所依。这个广告一经发出,当事人就受到了身边朋友的讽刺挖苦,尤其是那些知道当事人没有使用保险服务的人。所以,当事人以诽谤和侵犯隐私权的理由起诉了保险公司。因为没有先例,原审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要求,但在当事人上诉后,最高法院把这次的案件和罗伯森案进行了比较,作出了让人吃惊的判决。当时的法官Cobb依据自然法哲学在判决中指出,个人成为一个社会人之后,自身的许多权利就被社会无偿征用了,但这并不代表放弃了所有权利。隐私权属于自由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力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展现自己,当然也包括随时从大众目光中退出的自由。这项权利并非新创,在古老的法典中早有提及。与此同时,判决书中又对隐私权提出了一些要求,表示对隐私权的论述不能被解释成对宪法所赋予的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删减,并指出隐私权和知情权要有一个平衡的关系。从此之后,隐私权逐步在法律中得到认可。

尽管隐私权的提出和第一次被法律承认起始于19世纪末,但获得众多国家的普遍承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人类才静下心来体味到了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都表现出了人类对人权的思考。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第217A(Ⅲ)号决议通过并宣布了第一个全面的世界性的保护人权的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才开始意识到要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民法保护,到现在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所以立法内容和理论水平都和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限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对隐私权缺乏认识,只是对肖像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这些人身权利进行了规定,并未将隐私权包含进人身权利的范围内,这是当时立法的一个疏漏。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对隐私权进行了补充。规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且造成人身或者声誉损害的,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意见》中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要构成侵权行为,则必须以该行为已“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为构成要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第一次司法解释。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沿用了1988年司法解释的原则,尽管多处提出了隐私的概念,但因侵犯隐私而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为依据,也就是仍未将隐私权作为单独的一项权利,对公民隐私的保护采取的依然是间接的方法。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www.xing528.com)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对隐私权进行描述。虽然法律中仍没有对公民隐私权进行确立,但已是我国法律迈出的一大步,表现出了我国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立场,提高了人们保护隐私的意识,也有利于教育人们尊重他人隐私,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

当前,学术界对于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层面落后于司法实践。在立法层面中,民事法律的正式文件中还没有对“隐私权”进行确认。直到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才对“隐私权”有了正式的定义。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明确提出了“隐私权”,这也暗示着“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升。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一步意义非凡,开创了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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