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必有其内在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现实和历史原因。90年代出现的公立学校承办制改革的开展也是由其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所决定的。
其一,社会经济的急剧发展所导致的对教育体制变革的强烈愿望,这是公立学校“承办制”改革出现的社会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得到巨大发展。随着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阶层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空前增大,众多的家庭已经不满足于政府在现阶段提供的一般的教育条件,他们希望有好学校,有高质量。但在现有条件下,政府的教育能力与社会教育需求之间存在矛盾。以经济发达的上海市为例,其人均地方公共教育经费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不到亚洲国家平均水平的一半,约为发达国家水平的1/20。这种状况要想在短时间内有大幅度改善,显然是不现实的。政府教育能力的不足势必影响学校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从而导致“重点”与“非重点”、示范校与薄弱校间的巨大反差,这就与部分家长对良好教育的需求构成矛盾。社会需求是教育发生变革的根本原因,民办学校的产生和发展正是建立在社会选择教育需求的基础之上的。伴随着民办中小学的迅猛发展,少量“公办”学校也开始进行试点,改制为“国有民办”学校。
其二,公立学校教育体系本身存在某些需要加以变革的因素,这是公立学校“承办制”改革出现的直接动因。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的运行机制靠的是国家计划和政府拨款。学校处于政府的附属位置,与社会几乎没有人财物上的联系。由于学校的一切行为受政府的控制,导致缺乏主观能动性,漠视社会的需求,造成“学校无特色、教育无特点、学生无特长”的状况。用统一行政干预的方式管理,这在教育的恢复时期和规模不大的情形下可以奏效。但在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教育发展日益不平衡、社会参与教育的需求日渐强烈、学校自身发展需求也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再运用政府统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已明显表现出不适应。从这一角度来说,“改制”试验也是公立学校自身探索构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型运行机制的需要。具体而言,一是内部改革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作为社会整体组成部分的学校,也应作相应的改革才能发展。但在原有管理体制下,学校内部的改革措施,如自主办学、教师劳动人事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均受现行体制的种种限制而不可能深入,这就需对旧有框架进行改革,对少量公立学校进行“改制”试点不失为这样一种有益的尝试。二是改善办学条件的需要。目前在我国存在不少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改善这些“薄弱学校”的重要前提是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而这单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把部分公立学校转制为“民办”,既可满足市民为子女选择学校的需要,又可吸引社会各阶层的教育投入,这对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学校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www.xing528.com)
其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公众的认同,这是公立学校“承办制”改革出现的推动力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体制改革也在同步进行。涉及的内容有管理体制改革、招生制度改革、收费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而办学体制的改革则是各项改革中的突破口。不少省、市的有关部门在处理“国有民办”改革试验问题时持明确的肯定态度。如江苏省在《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中提出要积极推进“所有权与办学权分离”的改革试点。北京市政府在《关于私人举办普通中小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对私人承办公有中小学问题也作了原则规定,支持改制试点。上海市市长黄菊在1993年5月的市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上海教育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行多种办学体制的改革试验”,“对一些公立学校包括一些办得不好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改制的试验,即所有权归政府,资金筹措、校长和教师招聘及管理等参照民办或公民合办学校的一套做法”。浙江省教委在1995年5月10日制定的《关于改革和发展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指出“要大胆进行‘公有民办’的改制试验,可将现有的或新建的公办普通高中在财产评估的基础上交由适合于办学的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承办者与学校主管部门签订双向责任目标,学校校产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并确保其增值,承办者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筹经费,自主办学,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鼓励进行“公有民办”的改制试验,被视为是发展浙江基础教育的三条基本途径之一。各级政府的肯定、支持,对“国有民办”学校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公立学校实行承办后,吸收借鉴私立学校办学成功的经验,以高效的管理、高水平的教学质量为宗旨,从而赢得了公众的信任,这也是“承办制”改革得以开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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