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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模式:承办制的教育盘点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国有民办”,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同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签订“承办”协议,将自己创办的学校交由某社会团体或个人管理。按有关规定,此类“承办制”学校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小学和初中根据“按区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招生,杂费收取标准由政府确定。另一种类型是以解决教育经费的“缺口”或减少国家对学校经费投入为目的,“改制”的核心是改革收费制度。

实践模式:承办制的教育盘点

所谓“国有民办”,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同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签订“承办”协议,将自己创办的学校(经固定资产评估)交由某社会团体或个人管理。学校的土地、校舍、设备仍属创办者所有。承办者在授权后对学校财产具有使用权、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转让、变卖学校固定资产。学校由承办者指派校长担任法人代表,实行校长负责制,具有办学自主权。政府减少拨款或逐步停止拨款,承办者和校长可以多渠道筹集经费,经费自主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此类学校在上海、广州、北京、江苏、天津、沈阳、浙江等地区相继兴起,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现有的“国有民办”学校依其改制思路不同而表现形式略有差异,大致可分两类:

一类是以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出发点的,目的是增强学校自主办学能力和办学活力。江苏省教委提出的要积极推进“所有权与办学权分离”的改革试点就属这一类型。实行“两权分离”并非是改变办学方向,而是转换办学机制。改革的关键是落实一个“权”字,使学校真正有办学自主权;目标是一个“活”字,努力争取公立学校适应市场经济的主动权。按有关规定,此类“承办制”学校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小学和初中根据“按区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招生,杂费收取标准由政府确定。高中招生则可不受招生考试分数和地区的限制;对小学和初中,政府仍按学区实际招生数拨教育经费。高中阶段的学校,由政府和部门将原有的教育事业费转为发展经费继续拨给学校,学校可自主确定学杂费标准;学校可自行确定校内行政机构设置和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可以自行聘任专兼职教师,聘任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养老等待遇;学校有权根据自愿原则接受捐资助学款,还可试行有偿培养、有偿服务、发展第三产业;校长在任期内要使学校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增值,增值部分仍属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一类型的重要特征,是改制后国家维持对学校拨款不变。

另一种类型是以解决教育经费的“缺口”或减少国家对学校经费投入为目的,“改制”的核心是改革收费制度。沈阳二十中从1993年6月起进行“改制”试点,从试点当年开始逐年减拨政府的教育经费(即先拨后退),以减轻政府负担,增加政府为其它学校解困的能力。1993年以1992年教师工资总额为基数,少拨15万元,1994年少拨20万元,1995年少拨50万元。学校以自筹为主渠道,政府拨款所占份额越来越小。试点改革至1995年,共筹集资金800多万元。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教育,学校硬件建设有了较大改善,校容校貌焕然一新,正朝现代化中学迈进。当然,该校的“改制”试点不仅仅限于收费制度的改革,政府同时赋予学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确定以“国立学校、人民办学、校长负责”作为改革的宗旨。政府赋予校长以机构设置权、副校长及其属下干部的任免权、人事调入调出权、财经权、招生自主权(在国家下达招生计划内可自行决定公费与自费生比例及自费生的选择和交费制度)、允许学校自行确定校内工资制度、人事聘任制度等有利于学校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政府只负责对校长的人事任免以及督导评价,通过立法、督导制约学校的发展方向,满足国家及社会需求。广州市第95中学地处城乡结合部,原是一所薄弱学校,校舍破旧。由于政府经费的匮乏,校舍改造迟迟得不到解决。1994年6月,中国民主促进会广州市委与广州市教育局签订协议,承办了95中学,原校名不变,原教师编制不变,另加挂广州市培才职业高中的牌子。近三年来,学校通过多种渠道自筹经费600多万元,加上市教委划拨的300多万元,改造装修了两幢大楼,添设了现代化教学用具,校园面貌大为改观。在校学生从400多名激增到1800名左右,而政府每年经费投入减少了20%(基建维修费、原有教职工的工资、职称评定等维持不变)。教师队伍得到了稳定,教育质量也有所提高。(www.xing528.com)

现有的“国有民办”学校虽然依其改制思路不同而可作上述区划,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国有民办”学校往往是将众多改革举措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如为提高办学活力而进行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提高教师素质、调动教师积极性而进行的激励机制改革,为提高教学质量、扩大学校知名度而进行的教学改革等。这些内容往往带有共性,不论何种类型的“承办制”学校都会进行,否则就不可能为自己赢得生存权。

此外,现有改制试验有一点值得引起注意,即学校营利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国有民办”学校通过改革所筹措到的经费可以用来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固定资产积累,但不能转为私有财产。从根本上说,我国学校承办者的承办目的应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自主管理权而非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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