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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教育模式中的几个认识问题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民办中小学基本的办学原则。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此,务必严格遵循。如何界定“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理解。因此,必须把为保证学生在校实际花费、逐步回收办学投入、保持学校不断发展所采取的合理收费,和“以营利为目的”区分开来。

澄清教育模式中的几个认识问题

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是:

第一、是适度发展,还是压缩。这是近两年来特别是1997年以来,议论得较多的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积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依照法律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党的十四大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中国教育发展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国家教委1996年印发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预计,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1997年国家教委在《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办好一批民办中小学,以满足社会择校的需求。”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颁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都是民办教育的指导性法规,它对多数依法办学的民办教育工作者,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法人地位、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这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对民办教育是积极倡导、大力支持的,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法规、条例,是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有一种议论认为,对民办中小学应在整顿中淘汰一批、压缩合并一批,并应严格控制其发展。我们认为,由于一些民办中小学质量不高,这样提出问题,有其合理性,但总体上看,是落后于时代前进的步伐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模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贯彻这一精神,必将对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社会力量办学,是实现教育形式多样化的重要环节。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经济不发达,发展不平衡,教育投入不足,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不高,尚不能满足家长要求子女受到良好教育的愿望,择校现象愈演愈烈,小学、初中就近入学的规定难以落实。在这一尖锐的社会矛盾面前,一批高起点、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应运而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些家长择校的要求,缓解了重点中小学的压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还可以把适者生存自然法则引入教育领域,有利于优胜劣汰。近几年来,民办中小学的生源竞争十分激烈,有的越办越火,越办越好;有的由于管理不善,教育质量不高,招生十分困难,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被取消、被淘汰的结局在所难免。这种竞争态势,不只是在民办中小学之间进行着,民办与公办学校之间同样存在。它增强了基础教育领域的活力,必将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逐渐形成新的机制。必须明白,在以国家办学为主的前提下,实行公办、民办两种并存的办学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所决定的,即使是经济发达了,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民办中小学仍会存在。我们考虑一切问题,处理一切问题,都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前提出发,只要把握住“三个有利于”,就可以大胆实践,怕基础教育私有化,因而担心和限制是不必要的。目前一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待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方面存在的管理多,支持少;要求多,引导少;制约多,宽松少的状况,应当尽快改变。

第二、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民办中小学基本的办学原则。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此,务必严格遵循。(www.xing528.com)

如何界定“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理解。社会力量办学没有铁饭碗可端,办学经费要靠自己筹,生源要靠自己招揽,生存要靠质量保证,发展要靠信誉求得。而资金投入则是前提条件。因此,必须把为保证学生在校实际花费、逐步回收办学投入、保持学校不断发展所采取的合理收费,和“以营利为目的”区分开来。现在由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审查办学条件、实际费用、投入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收费标准,进行宏观控制,学校和社会一般都能接受,是个好办法,可以总结经验,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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