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文化资源的传承性体现的是文化在时间上延伸,文化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性则体现了文化在空间上的传播能力。不同个体、群体、民族可能实现不同文化的交流。
和自然资源相比,文化资源也存在产权归属。但与自然资源有显著区别的是,文化资源虽然有产权归属,但产权拥有者并不一定对这一资源完全独占独享。譬如,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无疑属于中华民族所有,但我们却不能把它封闭起来,其他国家、其他民族同样可以学习它、借鉴它,甚至让它为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服务。一种新知识、一项新技术、新发明,产权拥有者可以使用,产权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国家和组织通过合法的程序也可以使用它。一部文学作品,无论产权属于谁,人们都可以学习它、欣赏它,使之成为自己的精神食粮,如美国将中国传统的民间故事《花木兰》改编成电影,日本将中国的古典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改编成动画片。尽管这些经过改编的故事,由于融入了那些国家的文化元素,与中国文化相去甚远,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由文化资源的共享性造成的结果。
随着科技的发展,文化资源的共享性显得尤为明显。互联网的全球化使得文化资源也变得全球化。一部电影的诞生,一首音乐的发行,一场展览会的举办都让文化资源最大化地实现交流与共享。此外,“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就是文化资源实现共享性的一个很好的例证,该工程针对当前我国文化事业的实际情况和科技发展的水平,整合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院团、研究机构等现有的文化信息资源,形成互联网上中华文化信息资源的整体优势,借鉴网络媒体的优势,让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资源可以跨地区实现共享,打破资源发展的地域障碍。(www.xing528.com)
任何文化资源,一经产生便既是民族的,更是世界的、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共同财富。当然对于优秀的文化资源,任何人、任何组织也无法实现对它的独占独有。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知识、信息的传播速度十分惊人,世界上每个角落发生的事情都可以迅速传遍全球,这就使文化资源的共享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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