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谱资源看似无影无形,但它与土地、矿藏、森林、水等自然资源一样,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重要资源。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并通过国家职能促使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配置、有序使用和规范管理,进而达成国家利益需要。
美国认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特有属性和重要作用,使之成为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归国家所有。政府将无线电频谱资源当作国家至关重要的资源。任何一个美国用户使用任何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权利都是美国政府授予的使用权,这些权利可能会根据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从一个用户转向另一个用户。在政府的管辖范围内,政府机构用于无线电通信或其他目的的无线电台站所需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必须得到商务部部长助理的授权。
俄罗斯在2000年2月1日发布的《俄罗斯联邦频率/轨道资源分配、使用与保护政策基本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享有频率/轨道资源分配、使用和保护方面的特权。国家所拥有的频率/轨道资源不得列入私有财产、不得私有化或被无限期地占用。协调无线电频谱使用和通信卫星轨道是国家的权力。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最珍贵的国家资源,其意义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土地、森林、石油、天然气和煤等资源。
美国对频谱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大致经历了认知频谱资源-利用频谱资源-主宰频谱资源等发展阶段’并通过频谱革命推动国家建设的全面转型。(www.xing528.com)
无线电频谱资源不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有权对无线电频谱资源进行分配和管理;被分配频谱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仅仅只有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任何侵犯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都是违法的。
早在2007年,我国就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于无线电频谱资源所具有的客观存在、不生不灭等特性,它同矿藏、森林、土地、水等资源一样,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是政府配置自然资源的国家。从国家主权支配的观念出发,《物权法》以法律这一最具有强制性的形式,对频谱资源所有权加以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通过国外和国内在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主权属性方面的说法,可以看到,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方面,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针对未经许可出租、转让和以指配频率入股或者有类似的变相行为,均属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的侵犯。具体到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使用上,为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我们不仅要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采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无线电频谱资源,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和技术规范,以免影响电波传播秩序和扰乱空中电波秩序,以及无线电台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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