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用语,因此文化空间的释义必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早在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明确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等传统民间文化表现形式。二是文化空间。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它总结并概括了此前有关传统民间创作和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研究成果,并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新的分类,这便是目前在各国广泛使用的五大类分类方法: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进行了概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和文化场所。”需要说明的是,“文化场所(the culture space)”是“文化空间”的不同译法。在后来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件译本中,“文化空间”被逐渐确定下来。值得注意的是,“文化空间”作为一种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并没有出现在上面列出的五大类分类内容中。但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便有5项属于“文化空间”的现象,分别是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圣灵兄弟会文化空间、几内亚的索索·巴拉文化空间、摩洛哥的吉马广场文化空间、俄罗斯的塞梅斯基文化空间和口头文化、乌兹别克斯坦的博逊地区的文化空间。2003年和2005年公布的第二、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也有属于文化空间的项目,爱沙尼亚的基努文化空间、哥伦比亚的帕兰克-德-圣巴西里奥的文化空间、约且的佩特拉和维地拉姆的贝都人文化空间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之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界定中明确列举了联合国公约中五大类以外的第六类即“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把“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类别,并定义为“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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