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人类的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自然生态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对人类的健康生存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体现了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统一与共生共荣。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经历了科技与经济的迅猛发展后,不仅对自然生态和自然遗产的价值和意义早已觉醒,还对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的价值有深刻的认识,因而众多的有识之士和专家学者在关注人类共同的自然遗产的同时,呼吁关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在法国巴黎总部召开,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下称《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不仅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和内容做了规定,更重要的是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加以保护,指出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的任何一项遗产不仅是属于本国的,更是世界的,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和遗产。《世界遗产公约》的发布不仅体现了人类对文化的重视,还说明了传统文化在人类社会进程中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其对人类的价值。文化遗产、文化生态和自然遗产、自然生态一样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基础,都是应当保护的对象。《世界遗产公约》的签署是第一次世界性的文化生态保护的人类共同守则。《世界遗产公约》对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分别做了界定,并颁布了各自的操作标准。世界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落以及历史遗址等,这些内容不仅包括建筑、绘画、雕刻及洞穴、铭文、人造工程等个体及群体的文化产品,还包含文化个体与环境、景观及遗址区域的整体内容,特别是操作准则中都有更为明确的规定,从中可以窥见文化遗产在人类文化史上所产生的整体文化价值和意义。
对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体现了人类对传统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及其在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作用。然而,就文化的传统来看,对文化的保护除了历史文物、传统的精英文化和有形的文化遗产以外,对各国、各民族的民间文化及无形的、口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人类文化保护的重要内容。精英文化与民间文化、有形文化与无形文化,都是人类要抢救和保护的整体文化。如此一来,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自然遗产和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同等重要的。对于无形文化来说,其传承、传播方式除了某些物化的、形象的媒介之外,大多是口传心授、言传身教、心领神会的非物质形态,如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艺、祭祀、礼仪等。这类文化形式既有别于物态的、静止的、有形的文化形态,又不像上层文化或精英文化以文献典籍的形式被记录传承下来,其传承形态主要依存于人这一特定的文化创造主体,因而无形文化较之于有形文化更容易消失,也就更需要抢救、挖掘和保护。无形文化大多生存于民间社会,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自生自灭,面对民间文化的存在形态以及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保护传统民间文化已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成员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各成员国对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达成了共识,并制定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民间创作(或传统民间文化)的定义,民间创作的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及国际合作等有关内容。《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界定为“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合作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某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对保存涉及民间文化资料的内容,“在不加使用或发展这些传统的情况下,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创作则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各国、各民族的民间文化是人类文化的共同遗产,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和确认民族文化特性的标志。人们逐渐意识到民间文化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中的重要意义,及其在民族历史文化与现代文化传承中的作用,因而有必要强调传统民间文化的重要性。人们“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创作方面应起决定性作用,并应尽快采取行动”,这正是《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缘起和初衷。
实际上,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或者说传统民间文化、民间艺术的保护并不是最近的事情,只是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使其更为国际化、规范化,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标准。发达国家像日本、英国、法国等,对传统民间文化的保护不仅早有具体的措施,还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经验。
在日本,民间艺术的研究、保护与传承是十分成熟的。早在20世纪20—30年代,日本的民艺运动就已经蓬勃开展。其具体的实践工作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第一,日本民艺馆的设立与对外开放是目前日本唯一的一座此类设施。第二,关于日本的地方传统工艺的现状调查和实物收集,至今虽然只是对全部的初步涉及和尝试,但已是绝无仅有。第三,对现存的地方民艺的振兴与发展的援助,以及个人作家与艺人的协作,这些都是在生产中进行的活动。第四,在言论方面,通过机关刊物和单行本来阐述这个运动的意义,并努力将这些小册子、书籍作为工艺品提供给读者。”柳宗悦、富本宪吉、河井宽次郎与滨田庄司等人为日本民艺的收集、调查及研究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虽然正式创立于1936年的日本民艺馆为民办性质,研究与保护工作也并非十分普遍,但70多年的历史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还为民艺资料的留存与民艺理论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日本对有形文化资产的保存正式起始于1871年太政官公布的“古器旧物保存方法”,随后又数次修订,但无形文化资产及民俗文化的保存尚未列入保护范围。在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70年代,日本开始将民间艺术,特别是舞台艺术的保护列入其中,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末,对民间艺术的保护达到最高峰。20世纪80年代,日本文化政策从艺术扩展至生活文化的领域,将历史的集落、村镇的规划列入整体保护范围。另外,对传统民间文化的研究,除了记录、整理以及资料的收集,还要定期举办讲座、国际研讨会等,公布相关的研究成果。近年来,以文化为基础的“地方重建”“乡村振兴”,结合学校、家庭、社会资源,也对传统艺术的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艺道教育”这种终身制、“家元师范”的教育方式,它不仅属于社会教育的内容,还极重祖传,这种家族式的传承在某种意义上对传统艺术的教育与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英国的文化政策对传统艺术的保存与传承也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英国的文化政策从开始的“没有政策是好政策”的自由状态,到政府集权制,又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的集权制走向私人化,借助私人及企业赞助,逐渐走上了合理的轨道。其“都市再生”“文化产业”“观光业推动”对英国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具有丰富文化遗产的国家,英国对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主要依靠“英国艺术委员会”。另外,英国的城市再造结合传统文化与经济政策配合也产生了良好的作用。这也是许多先进国家利用文化政策推动文化与经济共同繁荣的成功经验。英国的文化政策以对“传统文化资产的保存”“文化艺术水准的提升”“普及文化艺术的欣赏”“促进公私立机构的合作”为己任,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教育共同促进,可谓一举多得。
韩国政府于1962年制定并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将“文化财产”的保存分为“有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纪念物”“民俗资料”4项,其中“无形文化财产”又称“人间文化财产”,主要指长期从事重要的民间艺术工作、具有卓越技艺者,相当于中国台湾的“民族艺师”、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工艺部分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内容包括陶瓷、皮毛、金属、骨角、螺铀漆器、制纸、木工艺、建筑、织物、纸艺、染色、玉石、刺绣、编结、服饰、乐器、文具、竹工艺等。韩国的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既有相应的具体政策与制度,又有相应的管理及非营利机构,并贯彻实施于教育教学内容及措施。
此外,许多其他发达国家莫不以传统文化保护为重要文化政策,并注重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继承与融合,以及政府、企业与个人的指导与参与,传统艺术教育的推行,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传统文化的研究,相关法规的制定等文化战略的推行。20世纪60年代,时任法国文化部部长的马尔乐夫主持的“文化普查”,将法国“大到教堂,小到羹勺”的传统文化进行了彻底的普查与登记,此后还将每年6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定为法国“文化遗产日”。无论是国际社会对人类传统民族民间文化或无形文化保护的共同约定与守则,还是发达国家对传统民族文化保护的成功经验,都是我们应当遵守、吸取和借鉴的。作为一个具有丰厚传统民间文化资源的国家,及时抢救、保护和传承祖先的优秀文化是现时期的历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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