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大数据处理技术与应用-关于隐私保护政策法规

大数据处理技术与应用-关于隐私保护政策法规

时间:2023-10-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隐私保护立法方面走在前面的当属欧洲。欧洲将隐私作为一种值得法律完全保护的基本人权来对待,制定了范围广泛的跨行业的法律。欧洲认为隐私是一个“数据保护”的概念,隐私是基本人权的基础,国家必须承担保护私人信息的义务。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根据该指令调整或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保障个人数据资料在成员国间的自由流通。与数据隐私密切相关的是数据的“所有权”和数据的“使用权”。

大数据处理技术与应用-关于隐私保护政策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现代社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也是各行各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依据,互联网行业同样不能例外。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在完善与数据使用及隐私相关的法律,以便在保障依法合理地搜集处理和利用大数据信息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保护隐私信息不被窃取和滥用。

在隐私保护立法方面走在前面的当属欧洲。欧洲将隐私作为一种值得法律完全保护的基本人权来对待,制定了范围广泛的跨行业的法律。欧洲认为隐私是一个“数据保护”的概念,隐私是基本人权的基础,国家必须承担保护私人信息的义务。欧洲最早的数据立法是20世纪70年代初德国黑森州的数据保护法,1977年德国颁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瑞士1973年通过了《数据保护法案》。1995年10月,欧盟议会代表所有成员国,通过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简称《欧盟隐私指令》,指令的第一条清楚地阐明了其主要目标是“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隐私权”。这项指令几乎涵盖了所有处理个人数据的问题,包括个人数据处理的形式,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存储、修改、使用或销毁,以及网络上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搜寻、散布等。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根据该指令调整或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保障个人数据资料在成员国间的自由流通。1998年10月,有关电子商务的《私有数据保密法》开始生效。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般原则》、《关于互联网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地建立起了有关互联网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作为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在1986年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它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是处理互联网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法案。(www.xing528.com)

与数据隐私密切相关的是数据的“所有权”和数据的“使用权”。数据由于资产化和生产要素化,其所附带的经济效益和价值也就引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其所涵盖的知识产权如何界定,如何获得数据的使用权,以及数据的衍生物如何界定等。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分析往往需要整合多种数据源进行关联分析,分析的结果能产生巨大的价值,然而这些数据源分属于不同的数据拥有者,对这些拥有者来说,数据是其核心资源甚至是保持竞争优势的根本,因此他们不一定愿意将其开放共享。如何既能保证数据拥有者的利益,又能有效促进数据的分享与整合,也将成为与立法密切相关的重要因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