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机制”一词的概念是对物质运行的动态、过程的抽象。一般来说,补偿是指补足差额用以抵消损失和消耗,它意味着在某一方面有亏损,在另一方面有所收获。一般来说,习惯地把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调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积极性的利益驱动、利益激励和利益协调的管理模式和制度安排,它贯穿整个生态补偿的全过程。生态补偿是一个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概念。生态补偿最初指的是自然生态补偿,是自然生态系统因外界活动干扰、破坏所具备的特有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恢复能力,也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随着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重要性认识的逐渐深入,生态补偿的内涵延伸到人们针对人类活动引起的水体污染、大气污染、森林减少、水土流失、石漠化沙漠化加剧等生态环境问题而主动采取措施来保护和保障自然生态环境的功能和质量的手段和行为。因此,生态补偿机制是指人们遵循自然规律,通过制度创新,运用政策、法律、经济、政治、社会管理等各种手段,调整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关的各方利益分配关系,以提高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价值所做出的公共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其实质是生态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手段或者权利让渡。它是社会生产不断发展与资源环境容量有限之间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是实现生态功能和服务有偿使用的重要模式。
下面介绍中国语境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由于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都可以导致补偿问题的产生,生态补偿就是指通过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受益者进行收费,对损害者进行惩罚,对建设者、保护者和利益受损者进行奖励或提供补偿,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生态环境、自然资本和生态服务功能增值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其本质就是通过重新配置资源、调整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产关系。在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生态补偿至少具有四个层面上的含义:第一,对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颁发的《关于在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对重要生态用地要求“占一补一”;第二,生态环境补偿费——利用经济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控制,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第三,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相当于绩效奖励或赔偿;第四,对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等,包括重要类型(如森林)和重要区域(如西部)的生态补偿。[16]
(二)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
1.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是生态补偿理论的三大基石。第一,外部性理论是生态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作为正式概念的“外部性”是由马歇尔最早提出的,指的是某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与该项活动无关的第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则区分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生态经济的外部性理论认为,某些人为保护生态、提供生态产品或效益付出了代价和牺牲却得不到补偿,其他人却可以无偿享受甚至损害、破坏生态而无须承担成本,这最终必将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生态产品的供给不足。解决外部性问题有两种方法,最著名的是庇古税和科斯定理。庇古提出了应当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来矫正外部性问题,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污染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同时对于正外部性影响应予以补贴,从而使得外部效应内部化。科斯在批判庇古理论的基础上将外部性问题转变为产权问题,试图通过市场方式解决外部性问题。外部效应理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如退耕还林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其思想渊源就是“庇古税”,均采用生态补偿手段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第二,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认为,社会产品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容易造成公共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搭便车”现象,产生“工地悲剧”,导致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政府作为最主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者,需要强调主体责任和公共支出的供给保障。要通过制度设计让生态受益者付费,损害者赔偿,保护者得到补偿,生态投资者能够得到合理回报,尽量减少和避免无序、过渡性使用或只想享受、不愿提供,使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保护者能够像生产和维护私人产品一样得到有效激励,保证公共产品的足额供给。第三,生态资本价值理论。生态资本理论认为,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应被视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一种资源。生态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必须承认生态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效用的整体性。它的价值体现为其固有生态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效用的整体性。它的价值还体现为其固有生态环境价值和自然资源价值以及利用和改造过程中劳动投入产生的价值,是可以通过极差地租或影子价格来反映其经济价值的。正因为生态环境资源有价值,而生态效益价值就是生态资本,所以应该有偿使用,即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应支付相应的补偿,实现自然资本和人造资本间的平衡,这样才能有效解决资源使用中的不合理现象,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从法学角度来说,权利义务对等性理论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学基础理论。首先,权利义务对等性理论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权利。其次,强调权利义务平等性,即所有自然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承担义务,平等享有权利,违反环境义务平等给予纠正和处罚。最后,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部分区域、单位和个人在享受高质量生存环境的同时却没有承担其所应该承担的义务;而另一部分区域、单位和个人履行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义务,却承担了成本,影响了权利,做出了牺牲,甚至付出了代价。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等不利于区域间利益的协调和环境的改善。总之,权利义务对等性理论揭示了相关利益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关系,是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重要法理基础之一。
从伦理学角度来说,生态伦理学理论是生态补偿机制的伦理学基础理论。生态伦理学理论认为,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是有违生态伦理公平正义原则的。生态伦理公平正义体现在可持续发展的范畴中就是一种公平观,这种公平既包括人与自然之间、区域间、民族间的公平,也包括地域差异的代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只有保持公平才能维护和保证可持续发展主体自身的利益,调动和维持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生态补偿机制是“公正性法则”的具体化,保持公正必须通过制度安排,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在对自然生态进行补偿的同时也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补偿。
2.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基础
第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目前,我国进行生态补偿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中部分涉及生态补偿的条款。但这些法律中涉及生态补偿的有关条款存在专业性、针对性不够,约束力、威慑力不强等问题,如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界定,对补偿标准、内容和方法规定不够明确,并且缺乏细化的操作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此,迫切需要国家制定生态补偿法,并以此为基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法律基础。进入21世纪,党和政府对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纲领性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党和国家高瞻远瞩,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实施了以流域、草原、森林为代表的生态补偿地方试点工作,为生态补偿的大范围推广积累了经验。
第二,解决历史负债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生产力布局主要集中在东北、东、南部沿海城市和京、津、沪地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少之又少,即使有也多是资源和能源项目。这种制度安排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来说,不仅是经济欠账,还是环境欠账。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的发展战略安排加上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双轨运行,更加强化了生产能力和经济要素分布偏东,资源分布中心偏西的“双重错位”格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作为我国资源能源的战略要地和功能定位使西部廉价的原材料资源和能源一直以来都源源不断地流向东部、流向全国。而经加工后的商品又源源不断地以市场价格返回西部。西部地区的“低出高进”为国家的非均衡发展模式做出了巨大贡献。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一系列国家重点工程的实施,开发的是西部资源,主要服务对象是全国和东部地区,主要经济受益者则是中央财政和这些工程的业主。认可西部地区所做的贡献和牺牲,通过制度设计使生态获益地区对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地区进行某种形式的“补偿”,寻求东部经济资本和西部生态资本的平衡,构建全方位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就成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因素。
第三,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具有防风固沙、水源保护和维护生态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是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生态屏障区和生态效益区。其生态环境质量对我国及邻国和周边地区的生态安全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又是我国自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环境承载能力低,自然恢复能力差,过度开发和利用使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超过了生态安全的警戒线,形势相当严峻。西部严峻的生态危机昭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紧迫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为国家的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积累资金和技术,激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治理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引导他们逐渐改变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遏制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第四,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最初人们只能靠对自然资源进行粗放式的经营来实现经济发展和获得收入: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客观上要以放弃长远的、全局的生态利益为代价。要使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保护和改善,就必须牺牲当前的局部利益。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为了保护好所在地区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为此,迫切希望资源优势能够变为经济优势,生态价值能够转化为经济价值,从而摆脱贫困落后的面貌,强烈呼吁对保护生态环境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应给予必要的回报,对所付出的牺牲代价应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三)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
综上所述,生态补偿机制是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效益为目标,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归结起来,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至少包括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两个方面。
1.补偿主体
谁来付费这个问题其实质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任问题。生态补偿主体即指生态补偿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主体,一般也是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态效益的受益者,二是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首先,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可作为补偿主体。当然,明确政府是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并一意味着政府就一定是付费主体。其次,区域可作为补偿主体。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具有地域性、系统性、关联性和跨越性等特点,这完全有可能会导致某个地域、区域或流域努力进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但带来的却是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效益的增加,自己为别人作嫁衣。因此,利益相关方应当做出适当的补偿。再次,企事业单位(组织)可作为补偿主体。产业补偿主要是指生态系统行业之间、受惠者与利益损失者之间的补偿问题,如矿产资源、水利资源开发与农业、渔业、林业之间的利益补偿问题。最后,开发者和破坏者必须成为补偿主体。
2.补偿客体
生态补偿的客体是指生态补偿的接受者,指的是给“谁”提供补偿,包括自然与人。对自然的补偿就是对被污染的环境和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治理和恢复;对人的补偿就是对那些因进行生态保护和建设而付出成本代价或利益受到损失的社会主体进行补偿。具体来说,生态补偿的客体包括丧失环境功能的自然生态系统;因生态建设和保护致使经济活动受限或丧失发展机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为避免保护地区环境恶化而发展受到限制,致使财政收入减少的地方政府以及积极开展流域或环境保护工作的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
(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1.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责任原则。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正式提出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经营、谁恢复”的原则,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要求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应当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于生态补偿的核心是调整相关利益主体间生态环境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涉及多方利益,需要科学评估区域和社会各利益相关者的情况及权利义务关系,在确保利益主体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做到奖惩分明,应补则补,促进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环境的有偿使用。
2.公平性原则
环境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共有财富,人类的环境权应该是平等的,发展权也应该是平等的,每个人均享有平等地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的机会以实现共同发展,公平性原则确保了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均等和对全体有利。
3.政府主导与市场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起步晚,在生态补偿制度、主客体、框架和手段等方面均不成熟、不完善的背景下,政府的强势介入是加快构建生态补偿国家战略体系的内在需要。在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政府应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引导和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应措施,如生态补偿政策、提供补偿资金、完善补偿体系和加强对生态补偿的监督管理等。政府部门要通过财政补贴、转移支付、优惠贷款、项目立项和生态扶贫等途径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为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政策、资金、项目和技术的支持。
4.统筹协调原则
一方面,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生态环境的优化最终要靠发展来实现,以发展来促保护、促建设,因此,要在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关注受偿地区的发展问题,将发展扶贫与生态补偿统筹考虑,特别是落后地区发展能力的提升,使外部补偿转化为其自我积累能力、自我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区域、流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宽、范围广、利益纠葛多,在推进生态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选准方向、重点突破。在空间布局上要按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规划、分区,依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与影响范围逐步推进,力求达到生态环境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要理顺中央与地方、区域和流域之间的利益关系,增强彼此间的分工、合作、联动和协调,形成共同致力于改善区域、流域的生态质量,实现各利益方的双赢与多赢的局面。
(五)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选择(www.xing528.com)
传统的“唯经济发展至上”的发展观是错误的,但经济不发展人类社会将寸步难行,只有经济发展了才有可能打破生态与经济的恶性循环。在我国西部农村地区推广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将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是该区域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经济与生态协调的发展有效途径。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是促进我国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绿色、循环、低碳成为发展的关键词。因此,我国西部农村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也应该以此为借鉴,才能实现农业的多样性、综合性、高效性与持续性。
1.发展绿色农业
绿色农业是坚持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绿色农业将“绿色环境”“绿色技术”“绿色产品”作为发展主体,促进过分依赖化肥、农药增产增量的化学农业转变为充分依靠生物内在机制的生态农业。同时,绿色农业注重以自然和生物系统中的能量转移,来维持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和养分系统。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发展绿色农业模式,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例如,贵州凤冈县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当地自然优势,以种植茶叶为楔子,提出“建设生态家园,开发绿色产业”的发展战略,使农民脱贫致富,是西部新农村建设的成果之一。
2.发展循环农业
循环农业是以生态效益为中心,参与生态有机体的良性循环,把经济效益作为基本立足点,达到高产、高质、高效,谋求可观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我国西部,不同农村地区享有独特的自然条件与地理条件,与农业相结合具有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特殊优势。以甘肃省秦安县为例,该县是我国西北地区主要果椒生产基地的代表。秦安县发展了“五位一体”循环农业模式,结合当地干旱、半干旱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集山地日光温室、集雨节灌水窖、沼气池、暖棚养殖圈舍、果蔬贮藏库于一体,将循环利用资源和科学配套设施相结合,是典型生态循环农业的代表。
3.发展低碳农业
低碳农业聚焦生物多样性的发展。我国农业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刀耕火种农业阶段、传统农业阶段和工业化农业阶段。其中,工业化农业发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生物多样性:农田开垦与连片种植必然导致自然植被与自然物种减少;任意使用农药破坏了生物物种多样性;过量施用化肥造成了农村环境污染,同样也导致生物多样性锐减。如果用含碳经济的概念来衡量,这类农业可谓是高碳农业的一种表现模式。发展生物多样性农业是改变高碳农业的一种有效途径。生物多样性农业规避了农药、化肥等农业要素的过量施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种农业恰好属于低碳农业的范畴。低碳农业与生态农业有着共通之处,都提倡避免使用化肥、农药来达到高效的农业生产。同时,在农业能源资源消耗量越来越大,电力、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等能源的使用量都增加的情况下,对于农产品产出的全过程,还要更加注重降低农业整体能耗量和排放量。我国西部地区实行绿色、循环和低碳的农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资源持续、合理、有效、循环利用,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生态文明,摒弃了那种盲目引进地方企业,单纯追求GDP增长的发展方式,是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良性互动的必由之路。
4.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直以来,我国西部地区一、二、三产业发展比例失调,第一产业占比最大,主要体现在农村地区,致使西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为促进全国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构建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党的“三农”工作理念和思路的又一重大创新,意义十分重大。其集中表现为:有利于促进二、三产业融入第一产业,展现一、二、三产业关于技术、管理、资金、人才等现代化要素的融入的有利条件,提高农业与资源利用水平;有利于实现农村产业规模化和增加就业容量,增加农民农业生产幸福指数;有利于汇聚农村人口和组成合理的农村人员结构,增强农民生态意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村社会的长久繁荣与稳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顺应了国内外产业化发展的主流趋势,也为加强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指明了具体方向。推进我国西部农村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必须结合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的具体情况,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循序渐进、市场主体、机制创新、试点先行等基本原则。其重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产业融合的基点仍是农业。在我国特别是西部地区,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弱势地带,农民是弱势群体,只有始终把农业、农村、农民摆在突出位置,产业融合的方向才不容易出现大的偏差。我国自古就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是当前世界上较大的农业国之一,而西部农村地区又主要以农业人口为主,占据着农业的主导地位。因此,我国西部农村地区以农业作为基点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促进西部地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务农就业增收。其二,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农业是融合的关键。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方面具有先天优势条件:农产品种类丰富,很多还独具西部特色,乡土气息浓郁,其发展的内在动力强大;西部农村地区在发展休闲农业方面条件得天独厚,主要体现为农村田园风光秀丽,民族风情多种多样、独树一帜,农耕文化底蕴深厚,适合着力发展休闲农、牧、渔业,开发生态、文化、红色等旅游产品,打造一批富有西部农村特色的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的重点品牌。因此,促进我国西部农村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仅具备一定的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有利条件,还有着其他行业所没有的天然优势。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人类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
总之,经济发展方式的生态转化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支撑性的效能,这不仅因为经济要素是人类文明的基础或支柱,而且因为它是实现思维方式生态化的最广阔的实践场域和推动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引擎”。生态农业有别于传统农业,主要利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与技术,将传统的农、林、牧、副、渔产业与第二、三产业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使彼此之间能够协调发展。而生态农业经济发展与农村生态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如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给农村土地、水源、大气造成污染,将直接影响农业产品的产量与质量,生态农业建设进程也将停滞不前。因此,为了确保生态农业经济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美好愿景,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应当把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作为第一要务,进而为生态农业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绿色、环保的发展大环境。发展生态农业经济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环境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也就是说环境问题解决不好就意味着无法解决和突破发展问题。中国的发展正面临优化调整结构、兼顾质量与效率的重大挑战,应对这个挑战,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全方位展开已经迫在眉睫。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如何开展,从哪开展,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回答和确定的问题。中国有县域经济单位2000多个,是中国社会治理与发展的基本单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生态农业经济是以不破坏生态平衡为前提,利用现代化技术实现农业创收;生态农业经济的重点在于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在确保生态系统和谐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经济效益最大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绿色生态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绿色食品成了当下最受欢迎的产品。中国要顺应市场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经济,让生态农业经济开辟出农业创收的新路径,为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注释】
[1]袁富华.中国经济增长潜力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6.
[2]周叔莲,刘戒骄.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N].光明日报,2007-12-11(10).
[3]周天勇.新发展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7.
[4]程恩富.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的政治经济学观察[J].北京党史,2007(5):39-41.
[5]马春文,张东辉.发展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8.
[6]陈佳贵.2008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7]孟祥仲,袁春振.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新表述的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08,24(3):31-34.
[8]刘平均.加快推动中国品牌走向世界[J].中国品牌,2017(8):14-15.
[9]人民网.改革科研投入监管机制 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EB/OL].(2012-03-12)[2020-04-05].https://news.ifeng.com/c/7fbeP9qX0eu.
[10]刘湘溶,罗常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生态化及其路径选择[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3):13-18.
[11]人民网.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2-11-18)[2020-04-05].http://cpc.people.com.cn/n/2012/1118/c64094-19612151.html
[12]程慧楠,石小亮,康万晴.低碳经济的缘起与特征研究[J].绿色科技,2019(20):224-227.
[13]董杰,贾学锋.全球气候变化对中国自然灾害的可能影响[J].聊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58-62.
[14]单宝.解读低碳经济[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30(6):75-78.
[15]郑永红,梁星.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和建议[J].环境经济,2009(11):23-26.
[16]万军,张惠远,王金南,等.中国生态补偿政策评估与框架初探[J].环境科学研究,2005,1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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