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性和恒久化,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因而需要加强对农民进行生态环保教育,提升农民的生态素养。然而,农村的生态环保教育缺失还很严重,这种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教育制度的缺失
当前,我国的生态文明教育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还缺乏科学明确的顶层设计。幼儿和青少年时代受到的教育会在人成年后的方方面面体现出来。要使生态意识深入人心,每个人都能有保护生态的自觉行动,就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生态教育制度体系。一些发达国家比我国更早意识到生态教育的重要性,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国民的生态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例如,美国最早制定了《环境教育法》《国家环境教育法》,随后,德国制定了《德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报告》《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德国》等,推进生态文明教育。与这些较早开展生态教育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态文明教育领域的法律数量较少,但也有少数地方人大立法,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律,与当前整个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环境并不适应。我国推行生态教育,常常以行政干预作为推动生态文明教育的手段,如在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等特定时间开展,这种方式对普通群众教育缺乏吸引力,因此推动力度虽大,但活动成效往往不显著且难以持续。
(二)生态教育内容的实践性不强(www.xing528.com)
我国当前实行的农村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全面性和系统性,教育形式重理论、轻实践;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比较单一,缺少对农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应采取何种具体行为的明确指导,缺少对生态环境恶化成因的讲解,缺少对生态环境恶化危害的鲜活展示,因此,不能充分有效地激发学生和农民的主动性和参与性,达不到教学想取得的理想效果。更为糟糕的是,我国部分地区农民群众既没有受到系统的生态文明理论教育,更没有得到生态文明的实践性和操作性教育。不同地区的毒大米、毒蔬菜等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件都与农民没有受到系统生态教育有直接关系。
(三)生态法制教育缺失
在现行教育体系中,生态法制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我国中小学教育内容中法制教育内容偏少,其中涉及生态法制教育的内容更是寥寥无几了。除了高校法律、环境等相关专业的学生能够受到系统的、完整的生态法制教育外,普通民众则无机会接受这样的教育。广大农村地区生态法制教育的缺失则更为严重,很多农民不知法、不懂法,以及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对违法的后果缺乏预判能力等诸多情况还在农村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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