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对纪录短片的研究之前,让我们用一节的篇幅介绍一下“纪录片”这种影视艺术形式。
许多年前,如果你说自己是一名“纪录片导演”,可能会有许多人睁大眼睛无限崇拜地围着你。他们觉得你可能刚刚从非洲大草原拍完野生动物回来,行李上还有雄狮的鬃毛;或者是在中东参加了某次维和行动,连肌肤都散发着硝烟的气息。毋庸置疑,在便宜的数码摄像设备普及之前,纪录片导演曾占据着影视行业当中最顶尖、最重要的位置,他们能够使用最专业的设备,抵达世界最遥远或最危险的角落,拍摄那些令我们无法想象的题材;他们是人群中无比稀缺的智者和勇士!
这种情况到今天已经起了变化,你经常会在各种社交场合碰见某些人自称是纪录片导演,也许他就是拍过一个旅游公司赞助的宣传片,或者为某家企业某个产品创作过广告性质的专题片,不排除他可能曾经在著名的短视频平台学习过短纪录片创作的技巧,也为国家级的媒体服务过,甚至有可能拥有某些技术方面的专长,所以他自称是“纪录片导演”也没什么问题。
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纪录片创作,并且以从事这个行业为荣是一件好事,所以在纪录片创作这个原本并不宽阔的江湖圈子里,没有必要人为地创造鄙视链。起初很多人迫于生存的需求不得不去迎合商业和市场,拍摄那些用于“赞颂”或“推销”的视频产品,但是也有不少人在行业中浸润已久之后,会产生强烈的个人表达欲望,希望去创作一部真正的个人作品——这个时候也许就是你拍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纪录片作品”的开始。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纪录片作品”呢?
无论你拍摄的是“纪录长片”还是“纪录短片”,是“电视节目”还是“电影纪录片”,是“文献片”“专题片”“新闻纪录片”抑或“真人秀”,可能更重要的还是先了解清楚纪录片究竟是什么,有哪些基本特点是纪录片导演们都认可的。这样无论我们进行了什么样的尝试和探索,无论我们选择哪种类型的纪录片进行创作,都不会背离创作的初心太远。虽然这些看起来很基础的问题,纪录片导演、媒体人和研究者已经吵了上百年还没吵清楚,我们自己也未必能提供标准答案。
纪录片(documentary film)又名纪实片、文献片、纪录电影等,包含了纪录影片、纪实电视节目、纪实性短视频以及其他类型的纪实性影像艺术作品。应该说纪实(或者说非虚构)是其基本特色,也决定了其创作方式。
在历史上,围绕纪录片创作有各个层面的丰富讨论,比如说:
“纪录片是否一定要讲故事?”(www.xing528.com)
“纪录片拍摄落后地区的人们是否构成了影像剥削?”
“纪录片所记录的真实是否就是真正的真实?”
“纪录片创作过程究竟是客观的呈现还是主观的建构?”
“纪录片导演是否可以干预现场和引导事件?”
“纪录片导演是否应该抹去自己的‘在场’?”
“纪录片是否可以使用‘再现’和‘扮演’的方式?”
“对于纪实性创作而言,真实与虚构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将这些问题罗列出来还是希望引导热爱纪录片的有心人去深入思考,其实每一个问题都足以用一本书的篇幅来讨论。让我们姑且回归纪录片之父约翰·格里尔逊[6]对纪录片的定义:“对真实的创造性处理。”这是个简洁但不严谨的说法,却部分揭示了纪录片的本质——其一,纪录片的创作要基于真实;其二,纪录片的创作要超越于真实,因此具有艺术创造的成分。让我们在这个基础上,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纪录片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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