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善?何谓美?为了便于接下来的阐述,这里做出这样的定义:善就是事物得以存在的德性及其让人满意的和合度;美就是人类基于自己的德性,被审美对象引发的美感、兴趣、趣味和感动。那么,善与美有怎样的辩证关系呢?这里不妨先做这样的假设,然后再进一步阐述:物因其善而后美,而且,美的维度将因善的维度变化而变化。人无疑是审美主体,不以人作为审美主体的善和美不属于本书讨论的范围。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关于善与美的辩证关系的论述不多见,但也并非完全没有。《论语》就记载了孔子的名言:“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1]值得注意的是,孔子所言的“善”和“美”既有其相对独立而存在的特征,又有其和合度可以合二为一的可能性,亦即后世所说的“尽善尽美”——事物一体两赋的最佳呈现。就孔子所论对象而言,《韶》乐已经达到尽善尽美的境地,《武》乐则尽美而尚未达到尽善。可以说,即使美达到了极致,也并不等于善便因此而达到极致。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善和美可以毫不相干地存在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善和美得到确认,都是人的德性在起作用,其审美基础是相同的。无论善和美是否达到了高度一致或统一,只要善存在,美就存在;反之亦然,只要美存在,善就存在。二者是否能够达到高度的一致或统一,在于其维度与和合度是否相匹配。简言之,无论是善还是美,抑或善与美是否达到高度一致或高度统一,关键在于人的德性判断,需要与人的精神和解需求相统一。需要注意的是,个体以及个体之间的德性及其偏好,无疑会引发不同的判断和结论。正因如此,在现实生活中,“萝卜青菜各有所爱”的情况不足为奇。
那么,审美主体以及偏好的差异是否意味着个体之间不存在审美偏好的交集呢?显然不是。人所共同的基本德性需求可以取得比较大的一致性,或者比较容易达成较高的共识,因而不宜因个体的审美偏好差异而否定共性需求的存在;还要注意认同与个体偏好的差别,例如安全、舒适、壮美、优美、雄浑、婉约等意义理性,虽然不同审美主体有局部的不同看法或观点,但类型和基本面还是可以取得比较大的一致性的。(www.xing528.com)
除了主体的多样性,还有审美对象的多样性。从人们的日常生活来看,审美对象可以通过其生成性来区分,大体上分为自然生成对象和人文或技术生成对象两个大类。无论是自然生成对象还是人文或技术生成对象,都有其丰富的内涵和结构。自然生成对象包括自然界的万事万物,人文或技术生成对象包括人类的行为活动、思想、理念所施加的对象。从这一角度来看,由于受自身文化和环境以及后天德性的影响,审美主体的多样性还有一定的族群或民族的分型和差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