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 清华学校依据民国九年二月五日外交部部令第三条及董事会公函第二号之规定应设立教职员会议,即定名为清华学校教职员会议。
第二条 宗旨 本会议以依据民国九年二月五日部令所定范围,襄助校长以谋本校利益之增进为宗旨。
第三条 会员 本会议会员分二种:(甲)中文部西文部全体教员属之;
(乙)校长、副校长、中文部教务主任、西文部教务主任、学监、图书馆主任及校医属之。
第四条 职员 (甲)主席:本会议以校长为会长。校长缺席时由副校长代理之。正副校长俱缺席时,本会议得选举临时主席。
(乙)其他职员:本会议设中文书记一人,英文书记一人,通译员二人,由大会选举,任期均以一学年为限,不得连任。
第五条 职务 (甲)本会议有讨论及议决左(下)列各项之权:(一)关于编排课程事项;(二)关于购置仪器课本事项。
(乙)本会议对于左(下)列各项得向校长发表意见:(一)关于支配本校教务上预算事项;(二)关于教科之组织及扩张事项;(三)关于学生入学修业及毕业后处置事项;(四)关于本校改良事项。
第六条 办法 本会议应将每次会议纪录送交校长存案。
第七条 否决 本会议议决事件,校长有否决权,但如否决时得说明理由交由大会复议,如既经复议仍得全体会员过半数之通过,应交校长承受或由校长移交董事会核夺。
第八条 委员会 本会议遇重要问题发生时,得公选特别委员审查之。
第九条 开会 (甲)本会议每月开常会一次,如遇特别事件发生,得由校长或经会员十人以上之联署召集特别会。如讨论事件,会长认为只与中文教员或西文教员有关者,会长得分别召集讨论。(www.xing528.com)
(乙)本会议开会时,会员应全体出席。其因故不能列席者,须先通知书记陈明理由。若一年内无故不到会二次者,本年即不列入法定人数。
第十条 法定人数及多数 本会议以会员三分二之人数为法定额数。议案之通过以出席者之过半数表决为有效。如遇赞成及反对同数时,主席有决定之投票权。
第十一条 修改及增加 本会议章程如有应行修增之处,经会员五人以上之提议并至少越一星期后,经大会三分二之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二之复通过,得增修之。增修之件应由董事会核准,呈请外交部部长批准后发生效力。
第十二条 附则 本会议附则经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得随时修改或停止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会议章程由董事会核准,呈请外交部批准后发生放力。
附 则
一、凡教有分数之学科一门以上者,皆得称为教员。本章程第三条之规定准此。
二、本校常设委员会之委员其非本会议会员者,本会议开会时,得请其列席报告或备咨询。
三、本会议选举第四条所规定之职员及表决关于第七、第十一条重要问题时,须以无记名投票法行之。
《清华学校董事管理校务严鹤龄报告书》 19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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