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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授休假研究规程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 本大学教授在休假期内赴欧美研究者,支给全薪,并给予来往川资各美金三百五十元。第四条 本大学教授在休假期内赴日本研究者。第五条 凡休假教授赴欧美或日本研究者,其在国外研究期间须在十个月以上。第六条 本大学教授在休假期内赴国内各地研究者,除照第一条支薪外,其旅行及研究费用,由研究者提出详细预算,经校务会议核定,但其总数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元。第十条 本大学教授经特种契约聘定者不适用本规程之规定。

北京大学教授休假研究规程

民国二十三年十二月

第一条 本大学教授连续服务满五年者,得请求休假一年,如不兼事支半薪。其请求休假半年者,如不兼事支全薪。

曾经休假一次者须连续服(务)六年方得再请休假。

第二条 本大学教授如欲在休假期内作研究工作者,应先提出研究之具体计划,经系务会议通过审定提校务会议核准后方得享受下列各条之待遇。

第三条 本大学教授在休假期内赴欧美研究者,支给全薪,并给予来往川资各美金三百五十元。

但本人如在他方面领有川资者,本校不再支给川资。

第四条 本大学教授在休假期内赴日本研究者。支给全薪。

第五条 凡休假教授赴欧美或日本研究者,其在国外研究期间须在十个月以上。

第六条 本大学教授在休假期内赴国内各地研究者,除照第一条支薪外,其旅行及研究费用,由研究者提出详细预算,经校务会议核定,但其总数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元。(www.xing528.com)

第七条 本大学教授依本规程休假者于休假期满后有返校服务之义务。

第八条 本大学教授每年休假人数,每学系不得超过一人。

第九条 本大学各学系不得因教授休假而增聘教授及讲师。

第十条 本大学教授经特种契约聘定者不适用本规程之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校务会议修正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二十四年度起施行。

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7—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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