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九月一日
第二条 本院之任务在研究高深学术,依本校设备及人才之状况,酌设若干科目。
第三条 本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校长兼任之。
第四条 本院设院务委员会,其职权如左(下):
甲、拟定全院研究计画;
乙、拟制全院预算;
丙、审议图书仪器等之购置及设备事项;
丁、规划学术材料之调查搜集及学会之设计进行;
戊、审核研究生之资格及成绩;
庚、审查本院出版之稿件;
辛、与院外学术机关联络及合作事项;
壬、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院之研究事业,除由本科教授担任外,于必要时得专聘教授或讲师担任之,其职务及待遇规则另定之。
第六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于前条教授中推举若干人,提经评议会通过聘任之。
前项院务委员会委员,以二年为任期。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为主席,院长不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八条 本院为处理常务及执行院务委员会议决事项,由院长于院务委员中推举常务委员若干人,提经院务委员会通过担任之,任期一年。(www.xing528.com)
第九条 凡具左(下)列资格之一,经过规定之入学试验合格者得入本院为研究生。
甲、在国内外大学本科毕业者,但国内大学以公立及教育部立案之私立者为限;
乙、未在前项学校毕业,志愿研究国学,曾有专门著作,经本院审查合格者。
研究生入学试验之规则另定之。
第十条 研究生在本院研究年限至少二年,至多五年,每半年须将研究情况及已得结果报告一次,如继续两次未提出报告者,得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于入院后最初二年,必须在院研究。
第十二条 研究生经本科教授会之许可,得在本科听讲或实验。
第十三条 研究生研究完毕,其论文及毕业试验均及格者,给予研究院毕业证书;其未能及格者,不给任何证明书。至学位之授予,依照部章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研究成绩不良或品行不端者,经院务委员会之决议,得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第十五条 为奖励研究学术起见,研究生暂不收学费,但酌收图书仪器保证金及贵重药品等消耗费,其数额另定之。本院对于研究生不供给宿舍。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除应遵守研究院特定规则外,并应遵守本校一切规则。
第十七条 本院设奖学金、助学金,奖学金于研究生研究终了时,助学金于提出报告时,择成绩优异者给予之。奖学金及助学金之数额及给予办法另定之。
第十八条 本院图研究之便利,得附设学会陈列室、纂辑室等。
第十九条 本院因发表研究结果得发行刊物。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得由院务委员会提经评议会议决修改增订之。
第二十一条 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十八年六月六日公布之研究所通则,应即废止。
十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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