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二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分设左(下)列各科部:
(一)文科 (二)理科 (三)法科 (四)医科 (五)农科 (六)工科 (七)师范部 (八)女子第一部 (九)女子第二部 (十)商业专门部 (十一)美术专门部。
第三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之科部得兼设预科。
第四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资格者。预科及专门部收受四年制初级中学之毕业生,或具有同等资格者。录取学生以其入学试验之成绩定之。
第五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文科、理科、法科、医科、农科、工科、师范部、女子第一、第二部之修业年限为四年,其预科为二年;商业专门部、美术专门部之修业年限为三年,其预科为一年。
第六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学生在所属科部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毕业后应予学位另以条例定之。
第七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置校长一人,总辖校务,由教育总长聘任之。
第八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各设学长一人,商承校长分掌科部之教务及事务,由教育总长聘任之。
第九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各置教授若干人,分任教课,由本科部学长商陈校长聘任之,并呈报教育部备案。
各科部遇必要时,得商陈校长延请讲师及助教。
第十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设校务会议,议定关于全校之重要事务,由校长及学长组织之,开会时以校长为主席。(www.xing528.com)
校务会议之规程另订之。
第十一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设教务会议,审议关于全校之学则及教学训育事项,由校长、学长及各科部内之主任教授组织之,会议时以校长为主席。
教务会议之规程另订之。
第十二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设校长办公处其规程另订之。
第十三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设学长办公室,其办事规程由校务会议订定,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酌设注册、文书、会计、庶务、图书仪器及其他各课,置主任及事务员若干人,分任职务,由学长延用之,并函陈校长核准报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设教授会议,规划课程并审议关于本科部之学则及教学训育事宜,以本科部之学长及教授组织之,会议时以学长为主席。
第十六条 国立京师大学校各科部之内部各项规则,由各科部自行规定,并函陈校长核准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总纲自公布日施行,并呈明备案。
中华民国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教育总长 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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