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四年十一月
一、本校为辅助毕业生继续求学起见,设助学金额;为奖励研究生学术上的贡献起见,设奖学金额。
二、助学金额每名每年得国币二百元,分四次给与之;奖学金额每名每年得五百元,分四次给与之。
三、助学金之给与,限于贫苦之学生,而无职业者;奖学金之给与,以成绩为标准,不限于经济的状况。
四、本校研究所每门设助学金额六个,奖学金额两个,皆以研究所各门之名称称之。例如“研究所国学门助学金额”,“研究所自然科学门奖学金额”。有时,为特别提倡某种科学起见,得由研究所委员会指定一部分的金额为某种科学的助学金,例如研究所国学门得有一个“中国古物学助学金额”,或一个“中国科学史助学金额”……,奖学金额不立学科名称,但每年的授与,应按照每研究所内所包学科的种类。略采均匀轮递之意。(例如今年奖中国文学及哲学的研究生,明年轮奖中国古(物)史及美术史的研究生,如美术史缺人,则轮奖科学史的研究生。)
五、除本校设立之奖学助学金额外,各研究所均得收受校外私人或法人捐助的助学或奖学金额,其每人每年应得金数,由捐款人定之,此项捐助的金额,即以捐款人的姓名名之,例如“张××先生中国古物学助学金额”。
六、凡欲得助学金者须填请愿书,附加成绩证书,及著作物于每年五月一日以前送至研究所所长办公室,由所长于五月内召集研究所委员审查决定之,审查之结果皆于六月一日大学日刊上发表。审查合格者,于下学年九月一日、十二月一日、三月一日、六月一日,到会计课领取助学金。
七、奖学金之授与,由研究所委员会根据本年研究生的成绩,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表决,拟定应得奖学金之研究生姓名,附加著作物,于每年六月一日以前函请所长决定发表,发表之后,应得奖学金者,由下学年九月一日、十二月一日、三月一日、六月一日,到会计课领取奖学金。(www.xing528.com)
八、助学金额与奖学金额,如本年不得相当之人,则宁阙无滥,此项阙人之金额存储会计课。其用途一或留为下学年之特别金额,或供研究所购书之用;一另由研究所委员会决定之。
九、凡本年得奖学金或助学金之研究生姓名,皆刊于本年大学一览之末。
十、本条例经评议会通过后施行。
附则
本条例俟本校全部预算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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