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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员选举、提案权、临时会议、决策规定与修改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 评议员于每年暑假后第一月内,用记名投票选举之。第六条 评议员均有提案之权,非评议员之教职员得以五人以上之连署,建议于本会。第十一条 遇有特别事件,得由校长或过半数之评议员召集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本会以评议员全数三分之一为法定开会人数,得议决事件。第十五条 本规则得以评议员全数三分之一之提议,及过半数之可决修正之。

评议员选举、提案权、临时会议、决策规定与修改

民国九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本会以左(下)列人员组织之:

(甲)校长。

(乙)教授互选之评议员。

第二条 评议员额数以教授全数五分之一为准,评议员任期一年,任满得再被选。

第三条 评议员于每年暑假后第一月内,用记名投票选举之。

第四条 本会设议长一人,以校长任之,书记一人,由会员互选之。(如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得由出席评议员推定临时主席。)

第五条 本会议决左(下)列各事项:

(甲)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

(乙)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

(丙)各种规则;

(丁)各行政委员之委任;

(戊)本校预算

(己)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www.xing528.com)

(庚)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将建议于教育部者;

(辛)关于校内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评议员均有提案之权,非评议员之教职员得以五人以上之连署,建议于本会。

第七条 评议员关于校内一切设施有疑义时,得以书函或口头向校长提出质问,要求答复。

第八条 本会对于校内一切设施如认为不适当时,得议决咨请校长取消之。

第九条 本会议决事件,凡关于校内者,由校长分别交该管职员办理,惟第五条庚项之建议,得以本会名义行之。

第十条 本会每月开常会一次,由议长召集,于三日前通知。

第十一条 遇有特别事件,得由校长或过半数之评议员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以评议员全数三分之一为法定开会人数,得议决事件。

第十三条 遇有紧急事件临时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又不及召集第二次临时会议时,得由校长斟酌办理,但须交最近之常会或临时会议追认之。

第十四条 本会开会时,得随时请各职员出席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得以评议员全数三分之一之提议,及过半数之可决修正之。

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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