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公众参与政府体育公共服务决策,是指可能受政府决策影响的人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并不意味着公众直接做出决策。但至少包括公众体育需求表达和参与决策方案的比较与选择两种情况,即公众只是对政府的决策提供建议并施加影响,并不改变政府作为决策最后决定者的责任。
从本质上讲,政府发布体育公共服务决策的相关信息,并不属于公众参与的范畴。但是,公众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决策的前提就在于公众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有关体育公共服务决策的信息,这是公众与政府双向互动的基础。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发布体育公共服务决策信息,帮助公众了解体育公共服务动态,以最大范围获得公众的相关建议。建立和完善体育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听证制度、查询制度、行政决定公开制度,把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从过去的封闭操作转变为规范透明,实现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管理的透明化。然后政府要了解公众的体育诉求,其形式有主动和被动之分。前者包括定期进行社会普查、有选择展开民意调查、发布咨询文件征求意见、深入访谈、召集听证会等。后者是公众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情况、给官员或报刊编辑写信等。政府还可以把采集公众体育需求信息的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去做,由中介组织进行民意调查,征求公众意见,再把收集到的信息反馈给政府。最后还需建立公众表达体育需求意愿的通道,宣传和扩大公众表达体育诉求的渠道,搭建政府与公众进行双向交流和互动的平台,方便公众反映他们的体育需求和相关建议。
体育公共服务决策是公共政策选择的过程,实质上是公众与政府决策者之间的互动过程。体育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是社会公众,因而,决策更要体现公众的体育需求,需要考虑公众自下而上反映的意见。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决策时,邀请公众代表与政府和其他决策主体一起,参与设置决策议程,并将他们的相关经验、观点、思路、创意融入决策备选方案,最后参与决策方案的选择。可见,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决策的公众代表不再仅仅是决策的消费者,而且成了决策方案设计的参与者。这种让公众参与决策的做法,不仅让公众知道决策的结果,还知道为什么如此决策,以及决策时吸取了哪些公众提供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从社会心理的角度看,公众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决策,满足了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心理需要,增强了他们的归属感和尊严感,也可以使体育公共服务决策更易于被公众接受和认同。
7.2.3.2 转变监督管理理念,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监督制度(www.xing528.com)
增加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监督的制度供给是规范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行为的重要保障。在地方政府层面,要转变监督管理理念,不能把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给弱视了,要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法制化进程,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一方面,在顶层设计上,要重视政府的监督,完善相关的法律,进一步强调政府的监督地位,同时,要增加一些具体的监管措施或指导意见。在监督形式上,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政府监督与专门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特别是要重视外部监督,明确“第三方专业结构”的监督地位与作用,改革相关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针对体育公共服务的购买领域,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要联合出台相关制度,详细说明政府购买的监督主体和客体、原则和标准、方式和程序评估等。同时,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发展状况,尽快修订《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和《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对监督工作进行详细说明和布置,特别是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购买范围、信息公开、决策预警、预算财务等进行规范,让监管工作贯彻全过程,并做到有法可循。
7.2.3.3 促使管办分离,建立问责机制
管办不分一直是我国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工作中的一大弊端。在“全能型”政府模式的影响下,政府牢牢控制着社会各个层面,直接承担了体育公共服务的全部工作,不仅制定所有的政策、管理所有的过程、还亲自去操办所有的事物,管办不分,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缓慢。为了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体育公共服务水平,要进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将政府“解放”出来。在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只需要负责大方向上的决策和管理职能就行,将财权和事权下放或外放,“办事权”从政府的手中释放出来交给社会团体或企业组织负责,建立管办分离的体育公共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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