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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启示和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国会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约500种政府采购法规,形成了以法律、规章制度、行政和司法三不部分组成的制度体系。继1997年的《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等整备相关法》之后,2004年小泉内阁又通过了《推进规制改革、民间开放3年计划》。政府每年资助体育超过1.4亿加元。英国政府也于2007年出台了青少年十年规划,调拨1亿英镑作为青少年发展基金。这项规划将使青少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启示和研究成果

(1)健全的立法规定

在英、美、日以及西欧等国家,均有国家层面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比如,美国具有全世界最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美国国会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约500种政府采购法规,形成了以法律、规章制度、行政和司法三不部分组成的制度体系。其中《联邦政府采办法案》和《联邦政府采购条例》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核心,统一规范了政府各机构的采购政策、标准、程序和方法。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布了《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和《开发的公共服务白皮书》,通过选择性放权,秉持公共性与多元化原则,改善公共服务,引领公共服务改革创新。英格兰体育理事会制定的“十二步体育发展计划”规定:(1)向所有人开放。让人们接触体育并吸引所有人参与,运动的动机和态度与身体需求同样很重要。2005年6月英格兰体育理事会颁布《体育平等标准》,得到了全国四个体育理事会以及全国性体育管理组织(身体休闲中心议会、妇女体育基金残疾人体育和体育平等英国联盟)的大力支持。《体育平等标准》希望提高非代表性个人、团体和社区,尤其是女性、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的体育参与率。

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起步较晚,但是日本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的进程中也始终坚持立法为先导的原则。继1997年的《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等整备相关法》之后,2004年小泉内阁又通过了《推进规制改革、民间开放3年计划》。2006年日本国会通过的《关于通过竞争改革公共服务的法律》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在芬兰,则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通过法律的高度为国民参与体育和身体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沃瑞,2004)。比如,1998年颁布的《体育法》概括了其体育政策的总目标,《体育法》中还规定了体育的平等权和体育公平、芬兰的《男女平等法案》规定权力机构要提高所有活动中的男女平等,在体育领域的目标是,确保参与身体活动、竞技运动和体育决策的男女平等权,保证人们都有权利和有机会参与体育活动。教育部门也在资源分配上高度重视性别平等,例如,男女平等参与活动是获得国家补贴的一个标准,教育部通过各个委员会的具体运作来总结经验和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男女平等,体育机构同样也可以通过为促进体育平等而得到国家的资助。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为地方政府的体育服务提供保障,而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体育服务供给标准与水平,在芬兰约75%的体育设施中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运营的。

(2)公开透明的购买流程

发达国家大多已安排专项预算,通过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对私有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进行购买,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这些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流程是:首先,政府对购买服务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按照一定的程序选定购买的公共服务的范围、项目,并确定相应的预算;其次,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的项目、购买价格、预算安排以及质量要求和各项服务指标等;再次,对投标进行资质认定,并运用招投标和委托等方式选定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实施相应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最后,对这些组织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绩效进行结算。

(3)创新购买方式,注重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竞标可以帮助政府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不足之处是有可能引起政府雇员的反对,需要建立相关过渡的政府雇员机制。除公开竞标以外,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公共服务时,发达国家还会采用协议定标的方式。英国政府拨付的特殊款项的85%必须以竞争招标的方式向私营或非政府组织购买。加拿大政府采用直接向社会组织提供项目的方式。美国采用合同外包的形式,合同又经历了由设计型合同向绩效型合同的转变。不管采用哪种购买方式,政府都应逐渐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的角色中淡出,而更多地承担起公共服务规范和制度制定者的责任。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有三种机制:政府代表机制、市场化机制与志愿机制。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体育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单纯地由政府供给满足不了公众的多元需求,单一的市场化手段配置会因市场失灵而产生问题,因此,作为政府与市场的补充,自愿机制的介入,对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刘玉,2011)。

志愿提供机制,是指各种非营利组织或公民社会团体以志愿、相互帮助或自我服务的方式,从事体育公共服务的组织流程或活动方式。如加拿大政府于2006年11月重新实施“参与计划”,2006—2007年度政府通过加拿大体育局向该计划资助了140万加元,2007—2008年度政府将通过加拿大体育局和加拿大公共健康局资助该计划360万加元,“参与计划”组织机构成立于1971年,是一个非营利性慈善组织,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加拿大人的身体健康和体育活动参与水平。政府每年资助体育(从大众体育到竞技体育)超过1.4亿加元。而在德国,14岁以上的居民中,一成以上在体育领域参与志愿服务,其中的90%以上是在体育俱乐部当志愿者。(www.xing528.com)

1999年,澳大利亚推出了一项名为“志愿者管理计划/俱乐部与协会管理计划”,其全国性调查显示,有超过430万18岁及以上的澳大利亚人在2000年接受调查前的12个月内从事过志愿活动,体育休闲活动志愿者的数量排名第一(110万人)。英格兰也推出了“经营体育”计划,这项计划与VIP计划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了体育志愿活动的发展。

(4)关注重点人群,扩大体育公共服务覆盖范围

综观西方发达国家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过程,一个重要层面就是加强对重点人群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包括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妇女与儿童,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本国社会体育的均衡发展。以俄罗斯为例,其十分重视青少年体育的发展,曾在国家层面多次颁布针对青少年体育的发展计划,甚至动用总统储备资金。俄罗斯把科学合理制定青少年儿童体育发展教养纲要以及制定适合不同层次对象身心健康的制度给予了明确。同时,制定了《2009—2015年青少年运动发展》纲要,显示出对青少年儿童的关注。英国政府也于2007年出台了青少年十年规划,调拨1亿英镑作为青少年发展基金。这项规划将使青少年在空闲时间能够使用最近的设施,参加提高技能的活动。韩国2006年成立了“大韩残疾人体育会”,为残疾人体育业务的执行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残疾人体育活动的开展得到了新的契机和舞台,不管是在地区社会、单位、街道还是学校,都对残疾人打开了没有阻碍的体育活动场所。

芬兰采取了以下措施让更多的50岁以上老人参与体育活动中来:2002年1月31日,芬兰政府与多个全国性组织签署合作协议,为老年人体育提供了保障,其主要内容包括:号召大众体育组织、老年人组织以及全国性、地区性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提供资金、专业知识、技术和人力资源等支持,促进共同目标的实现;为促进老年人健身制定具有广泛基础的计划;成立50岁以上老年人问题全国工作小组,提供一个全国性战略的实施平台,负责管理和协调各组织,处理相关问题,明确各组织机构相互协调的方式和方法等等。而加拿大则于2007年1月1日实施儿童健康免税的措施,16岁以下孩子的父母可以申请500加元的免税额度支付包括体育在内的促进孩子身心健康活动的开支,有效地提高了他们的体育参与水平和健康水平。同时,加拿大为了促进残疾人的体育参与,加拿大议会主席、内政部长和体育部长庄文浩于2006年6月28日宣布了新政府的残疾人体育政策,政府每年将提供1250万美元资助,提高加拿大残疾人的体育参与状况,其中1100万美元让残疾人能接近体育,150万美元提高残疾人的体育参与率。

为了促进妇女体育参与,1994年在英格兰布莱顿举行了首次以妇女体育为主题的世界妇女大会,其主要成果之一就是颁布了体育中性别平等的10条基本原则,即《布莱顿宣言》。为了改变不平等现象,英国妇女与体育协调会在框架内制定了妇女体育参与、妇女精英体育和妇女体育领导三个高层目标,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已经制定了一个公共服务条例,目标就是提高英国女性体育参与率,即从2005—2008年提高3%,英国体育理事会将负责目标的具体实施。然而,其他体育协会的目标不一定与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的相一致,他们仍有责任来减少所涉区域的体育不平等,每个体育协会都有其适宜的战略,目的也是将来能为妇女和女孩提供更多的机会锻炼。同时,为了引起年轻人的注意,英格兰体育理事会帮助启动了新的青年人活跃计划,联合160多家全国青年人体育组织和500多万年轻人,认真落实《年轻人绿色白皮书》提高年轻人的体育利益。

(5)完善财政政策,加大体育公共服务投入力度

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布坎南认为,财政政策应基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致力于财政均衡,并指出财政均衡应建立在更基本的、被一般所接受的横向均衡原则之上,以使每一个处于平等地位的人都得到“平等的财政对待”(博汉南,1950)。很多国家正是通过这种主动的财政政策与财政手段,在加大体育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的同时,追求财政支出的公平性。

在日本,文部省“体力促进国民会议”每年公布“体力促进相关预算案”,将有关国民体育的各项财政预算综合后公布,如1990年设立的“体育振兴基金”(国家出资250亿日元设立,多于民间出资),2001年设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世川体育财团等民间体育团体提供的财政捐助等等。从《日本体育振兴法》第3条“致力于发展国民间自发性体育活动”,以及“体育振兴基本计划”中“把国民体育的主体作为实施政策的基础”的规定中都可以看出,振兴群众体育不仅要靠行政手段,也要向着独立自主地开展公共体育的方向发展。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日本体育基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向体育振兴事业的发放计划,申请项目共计1012项,总计金额24亿5923万7000日元,批准项目共计964项,总计发放金额20亿3799万1000日元,其中,将向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627个项目发放13亿9765万5000日元补贴,将向促进大众体育普及的337个项目发放6亿4033万6000日元补贴。大众体育方面的补贴情况如下:体育振兴基金补贴:共计26项,8000万日元;体育彩票公益金补贴:共计311项,5亿6033万6000日元。

在俄罗斯,俄联邦公民系统不断增加公民平均体育支出,按2006年价格计算,保证每年实现经济成效约130亿卢布。俄罗斯在国家层面的支持比重非常大,国库财政资金支持超过四分之一。规划设计总的财政支出达1066亿5500万卢布,大众体育投资数额为1013亿8100万卢布,竞技体育投资数额为52亿7400万卢布,大众与竞技体育投资之比约为19:1。规划的实施,对体育的财政支出增长到了前所未有的比例,这一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公众的体育参与度及参与的广泛性。

在德国,1960年—1975年的“黄金计划”,对群众体育场地建设实际投资达185亿马克,平均对每个德国公民的投入达到了300马克。1976年—1984年,西德实施的第二“黄金计划”投资额为76亿马克,1985年—1990年,第三个“黄金计划”实施投资近150亿马克。正是这种财政政策的支持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支出保障,使德国的公众的体育意识与观念从早期的“请来锻炼”转变为后来的“人人受益”,从而保证了德国体育公共服务迈入了“黄金时代”。而芬兰1991—1994年的“芬兰行动”四年计划中,基本上做到了在芬兰每个地方都有体育工程,每个工程的花费在23000美元至46000美元之间(平均每个工程13000美元)。由于国家直接将款项拨给地方工程,因此基本能够实现体育工程在各地区之间的均等化(沃瑞,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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