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相对于作为购买方的政府部门是否具有独立性,分为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与独立关系非竞争性购买和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三种模式。
6.2.4.1 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模式
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模式是指购买者与承接者之间是独立的关系,不存在资源、人事等方面的依赖关系。作为购买者的政府挑选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通常采取公开竞争的程序,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竞争性。购买者可以用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最合适提供服务的对象,以达到最小成本和最大收益的效果。
这一方式的基本特征是:(1)参与购买的双方是主体是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选择程序是公开的竞争方式,承接者自愿参与,购买者公开选择。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购买者能够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等因素,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2)双方主体按照购买协议共同承担责任。(3)承接服务的组织通常能够结合组织优势提供公共服务,比如在本组织擅长的领域,使用独特的方式和管理经验等。(4)除购买者提供经费以外,一些实力较强的组织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入相关经费,从而跨越纯粹的“委托”关系,建立起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
6.2.4.2 独立关系非竞争性模式(www.xing528.com)
独立关系非竞争模式是指公共服务的购买者与承接者之间是独立关系,这一关系通常表现为,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前,该社会组织已存在,因此,他们并非是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为了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门事项而成立的。但是,在公共服务提供者的选择程序上,常常采用的是非竞争性方式,而不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作为购买者的政府部门通常是偏向于选择有良好社会声誉的社会组织,以此降低购买风险。
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1)承接服务的组织是业已存在的社会组织,因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而与政府部门发生合作关系,因此,这些社会组织具有法人和工作运作方面的独特性,而且并不依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而生存。(2)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双方相互选择和协商的结果,在这里,没有公开竞争过程。但是,在选择过程中,存在潜在的竞争市场,作为购买者的政府可以更换公共服务提供者。(3)具有专业优势、高效率的管理模式和良好社会声誉的社会组织常常成为政府部门选择的首要对象,他们提供的公共服务业使该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更接近政府服务购买的初衷。(4)承接服务的组织具有独立法律和社会地位,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也承担独立责任,政府只充当监管的角色,因此,购买和供给双方一定程度上具有权责的明晰性。
6.2.4.3 依赖关系非竞争性模式
依赖关系非竞争性模式指的是购买者与承接者之间是依赖性关系,购买程序是定向和非竞争性的。这一模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公共服务的承接者与购买者之间是依赖性关系。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通常是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为了购买服务任务而建立的,与政府部门保持“上下级”关系。(2)购买程序尚不规范,评估机制亦不规范,常常依靠政府行政管理方式来监管服务的执行情况。(3)政府实际上仍然完全承担公共服务的责任,尚未实现把公共服务若干职能和内容转移给社会组织、多方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生产者分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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