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制影响供给的原因在于监管成本与正外部性体制下低收益之间的矛盾。监管需要成本,时间成本、人员成本、物质成本以及其他方面成本,而服务提供者低收益的情况下,就会选择放弃监管,这也是博弈后的结果。缺少监管和绩效评估的约束,放纵了体育行政部门的机会主义,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公正与否、是否有效率基本上靠体育行政部门的自身的道德约束,目前我国行政体制还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政事不分、管办不离”的弊端,体育政府部门既作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又往往是政策执行的监管者。但体育行政部门内部的自我监控,缺乏独立性,因此,其监督效果不明显。最终导致体育行政部门可能根据自身的偏好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这促使体育行政部门成为自身利益和少数利益集团的维护者。
政府现行的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忽略了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而将主要侧重点放在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上。同时,在关于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这一过程的内部监督上,承担监督主体多局限在政府本身和所下属的民政、审计、行政监察、财政等部门,基本都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都形同虚设,相关部门或监督机构由于缺乏独立性,而且,法定地位有限,在行使监督职权时一般会受到诸多限制,并干扰到其监督效果,同时,各部门之间也因为信息壁垒或体制障碍,难以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在外部监督方面,司法机关、人大、政协均尚没有将体育公共服务纳入监督的范围,公共媒体、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目前还很缺乏,公众能够参与到直接监督里的渠道不多或不畅,与此同时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成熟也需要等待时日,以上所述的这些监督主体由于种种原因制约,无法形成监督合力。
合同的激励机制驱使承包商不仅要迎合合同所设定的目标,而且要迎合确定承包商是否完成目标的政府官员。虽然公民是服务的终端消费者,但承包关系中的“顾客”却更多地倾向于合同的管理人员而非公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承包商可能会想方设法地满足或取悦于政府官员的需求和偏好,结果却忽视了公共服务终端消费者的需求。这种机制不仅导致供给目标错位,还影响监管失灵,承包者与政府官员趋利心理越来越重,往往忽视消费者。也影响了服务和绩效提高。(www.xing528.com)
涉及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中的多重代理问题,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合作,代理体育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政府。在资源比较缺乏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就会将代理权力转给其他组织。因此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参与者增加,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数量成翻倍增长,其中的关系呈复杂化趋势,在政策传递以及目标传达过程中会出现很大的偏差,严重影响供给过程中的目标准确性。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利益上的冲突、信息不对称以及政府人员的自利性均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管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不仅增加了监管难度,甚至会导致监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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