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即体育行政部门,在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抉择时,不排除选择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做出这样选择的原因有:一方面体育行政部门的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我国体育行政部门成员实行任命制,从而导致了只对任命他们的政府机构和政治家负责,不直接对公众负责,并且不同层级的体育行政部门追求的利益不同。另一方面: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官员在执行命令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当地政府的利益以及上级政府的利益,尽量争取最大的公共体育财政预算,在中央政府面前营销自己。这就带来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
政策执行是需要很多人、很多组织共同参与,共同参与的首要前提是政策执行文件具有权威性,体现于对执行主体和执行对象的强制性。对政策条文进行研究发现,条文的语言使用的多是鼓励、积极、可以、原则上、基本上等选择性、模糊的虚词,缺乏权威性,增加执行的模糊性,加大执行的难度,也给部分官员“踢擦边球”的机会,也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支配作用。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我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仍然处在初创的发展阶段,相应的政策法规也很不完善。体育领域内没有对此专门的法律涉及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现今相应的地方法规也非常匮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和政策文件虽然在宏观层面上确立了大方向,但没有从操作层面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做出详细的说明。规章制度和法律保障的缺位造成了政府当前对于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旧处在起步阶段。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这一重大事项,其制度设计是否标准规范,将会直接决定政策的执行能否准确到位。(www.xing528.com)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和执行办法。江苏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等,这些文件为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实践操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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