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制来看,政府的“供给能力”与“制度安排”是两个核心变量。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制度供求、制度安排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是本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
(1)制度的含义
对于制度,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角度给出不同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旧制度经济学派的凡勃伦(1964)从心理学的角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在社会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总和。因此在心理学方面可以把它概括地说成是一种流行类型。至于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的物质环境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凡勃伦在这里所讲的制度实际上指的是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层次上的对人们行为所产生的无形的约束,相当于新制度经济学所讲的非正式制度的内容。
第二,旧制度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康芒斯(1962)从集体行动的角度指出,“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动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行会、工会、联邦储备银行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
第三,舒尔茨和诺思从约束个人行动的角度进行了界定。舒尔茨(1994)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资本主义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而诺思(2004)对制度含义界定则更为形象:“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第四,日本学者青木昌彦(2001)从博弈论的角度认识对制度进行了认识,指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领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的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行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可以看出,制度实际上就成了一种博弈规则。
(2)制度的功能
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和功能。第一,激励功能,指一个有效制度应明确界定行为主体获取与其努力相一致的收益的权利,使经济活动当事人达到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具有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内在推动力。通俗地说,就是使人在做事的时候能看到预期收益,而在做得好的时候,能实现收益。第二,约束功能。制度是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制度的产生从某种意义讲就是为了克服人的弱点或不足,如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通俗地说,制度的约束功能就是使人在做事的时候不容易违规,而在违规的时候能受到处罚。第三,降低交易成本。有效的制度可以提高市场主体对市场趋势预期的准确性,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第四,为经济提供服务。舒尔茨认为,制度的功能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经济价值。如货币的特性之一是提供便利;保险公司可以共担风险;学校可以提供公共服务等。第五,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传统经济学强调经济当事人之间的竞争,而忽略了合作。从这一角度来讲,可以说制度就是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协作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总和。制度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www.xing528.com)
(3)制度与组织的关系
关于组织是不是制度在经济学中是存在分歧的。康芒斯、舒尔茨和拉坦等经济学家就认为组织也是一种制度。但更多的经济学家却不认同组织是制度的说法。如诺思就认为要把制度和组织区分开来,组织是在基础规则即制度的约束下,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创立的个人团体。制度相当于进行比赛的游戏规则,而组织则是在这一规则下为赢得胜利而进行比赛的运动员。尽管组织不是制度,但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组织的参与,它与组织制度——体制是含义非常接近的概念。就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而言,需要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组织主体的参与,由于不同组织有不同的目标与利益追求,那么各主体在相互关系中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就成了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
(4)制度的供求均衡
制度也是一种商品,与其他的商品一样存在着需求、供给与均衡的问题。人们之所以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戴维·菲尼(1992)的解释是:当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某些潜在的利益。行为者认识到,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他们能够获得在原有制度安排下得不到的利益,这时就会产生改变现有制度安排的需求”。诺思也认为:“正是获利能力无法在现存的安排结构内实现,才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的制度安排)的形成。”制度供给是一个社会提供制度的能力和提供制度的多少,是一种新制度的生产者在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的情况下设计和推动制度变迁的活动,也是制度变迁的生产者愿望和能力的统一。制度的供给是对制度需求的一种回应,制度可能由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出来,也可能是逐渐演化自发形成的。前者称为正式制度的供给,后者称为非正式制度的供给,这两种制度的供给方式各有不同的特点。
制度均衡是指制度供给正好可以满足制度需求的一种状态。制度均衡的实现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博弈过程。制度均衡其实只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种偶然现象,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实践当中,任何国家、任何社会的制度供求的不均衡才是常态。制度的非均衡有两种情况: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造成制度长期供给不足的原因有以下三个:第一,由个人或自愿团体在潜在利润的诱致下推动的制度变迁常常会导致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这必然会导致制度长期供给的不足;第二,在潜在利润诱致不能满足社会对有效制度的需求的情况下,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就成为必然。但是政府也有失灵的时候,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制度供给长期不足的情况就会出现;第三,在集权体制社会中,政府垄断了制度的供给,制度创新缺少自由的环境,往往成为一些精英人物的专利品,从而导致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过剩与政府主导制度供给、政治组织和管制政策相关。
(5)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
制度的非均衡必然会引发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安排的变化,即原有的制度安排被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替代的过程。诺思等人把制度变迁视为一种制度均衡—非均衡—均衡的过程。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林毅夫(2003)提出了制度变迁理论的一个经典模型,即制度变迁的两分法。林毅夫认为,在制度不均衡时,有可能存在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如果新制度的供给者为民间个体,将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如果新制度的供给者是国家,将发生强制性制度变迁。杨瑞龙(1993)在林毅夫制度变迁两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实际上是一种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即在一定的宪法秩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下,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志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
制度创新是制度规则改变、重新组合以及新规则的产生和旧规则的消亡,它考察的是规则的变化及影响,是量变中的质变。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它考察的是制度的变化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制度创新是制度变迁的方式和手段,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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