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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实用大全-第七节要约与承诺的争议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以案例解析要约与承诺的争议: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企业合同管理实用大全-第七节要约与承诺的争议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案例】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

以案例解析要约与承诺的争议: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和“要约”在具体规定下按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www.xing528.com)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甲方送另外的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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