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一种为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是指行为人本无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使相对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法律上承认此“无代理权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来看,表见代理的价值主要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判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般有:
1.本人曾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向相对人表示行为人为其代理人,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权;
2.本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3.本人出借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印鉴、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为行为人所持有;
4.本人授权不明使行为人超越权限的;(www.xing528.com)
5.本人对行为人授权范围的限制为相对人所不知的;
6.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行为人所持有的代理证书并通知相对人的。
回到本案,本案关键问题是熊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而问题的核心其实是华某能否举证出“有理由相信熊某有收取电子公司的货款的行为”。从以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来并结合实际来看,由于名片具有易复制、伪造的性质,虽然华某有印有真实电子公司的联系方式的熊某的名片,但此名片确不足以就证明熊某即为电子公司的员工。况且,退一步讲,即使熊某是电子公司的员工,收取货款这么重要的法律行为也须得到公司的授权或有交易习惯来佐证才能有效。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构成表见代理。
透过本案,给我们的警示是: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作为经济个体,必须认真做好相应的注意义务,并认真审查交易相对方的情况。这样,才能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防止掉入不法之徒设置的陷阱,减少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过程中因“小不心”而带给我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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