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案例】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问题:
1.如乙发现之日为2008年5月1日,则自什么时候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2.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3.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谁负担?
撤销权既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又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不要求债权已经到期。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放弃继承和不接受他人的赠与,不能撤销。
(一)撤销权的对象
撤销对象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的关系,已经成立。
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www.xing528.com)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受让行为会损及债权人的债权,即“恶意”。
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
(三)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在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过错责任)、收缴财产(恶意串通)。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四)撤销权的区分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及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区别:
【案例解答】
1.自2009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的诉讼期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3.应由甲、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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