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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实用大全》中的履行方式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上述规则都不能确定履行方式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执行。合同的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可以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企业合同管理实用大全》中的履行方式

(一)合同履行方式的概念和执行规定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

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时,按约定方式履行;没有约定时,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上述规则都不能确定履行方式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执行。

合同的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可以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比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二)合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在实际履行中的情况,按不同标准执行

1.执行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完全履行。完全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3.亲自履行。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可以按照具体法律规定的履行:

(1)条款中质量没有明确约定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www.xing528.com)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转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价格变动情况下的履行。价格变动后的合同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1)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

(2)部份履行:《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8.履行合同期间,情势出现变更,视不同情形选择不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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