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简单地说,就是取得合同标的的当事人向交付合同标的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价款通常指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
价款与报酬条款对于合同双方均是核心条款。双方均会在价款的数额上尽全力进行较量。关于价款的数额大小是由双方的谈判实力与谈判技巧决定的。
【货款结算实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联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上诉人某工程公司因建筑安装工程欠款一案,不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定,原告承建的王堤平房改造工程,应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进行结算,现该工程已经验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给付下余工程款。对被告以该价款一次包死为由,不同意给付下余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
(1)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某房地产联合公司给付原告某工程公司工程款60万元人民币;
(2)对被告其它要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其它费用6万元,双方各承担3万元。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重新确认工程造价,同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日双方草签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所有的二十二区1号、2号楼建设工程。工程面积9000平方米,竣工后按实际面积结算,工程造价为每平方注1200元,一次包死。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于2005年5月28日开始施工。2005年9月9日双方正式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与草签的工程承包协议就工程建筑面积及每平方米900元工程造价未做变更,但结算方式改为按施工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包干造价。该合同另约定建设周期自2005年5月28日至2007年1月1日,逾期按日计付罚金,并从应结算的工程款中扣除。该工程2007年3月1日经验收合格,交付被上诉人使用,逾期30天,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程款500万元。因为工程结算及结算依据,双方产生分歧,故成诉讼。一审诉讼中,经上诉人申请、原审法院确定,按工程实际发行结算,并经市房管局定额站鉴定,工程总造价为700万元,另结清双方其它款项用罚金,被上诉人下欠上诉人工程款55830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合同书文本、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关系,上诉人完成被上诉人所有二十二区1号、2号楼的建设工程,被上诉人应按约定付清工程款。而结算方式因合同约定不清,故原审法院按工程实际发生并以鉴定结论为结算依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强调应按被上诉人有关承诺予以结算。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强调鉴定结论内容不实,经本院审核并为存在,理由亦不充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10万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获得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所以在起草或审阅合同时对价款或者报酬条款要高度重视的。在起草或审阅价款或者报酬条款时,合同中的约定重点在于价款的计算、付款的时间、付款的地点、付款的方式。
1.价款的计算:在合同中的约定应当同时约定计价的单量与单价,如每吨××元。计价依据是依据验收单确定的数量,还是依据入门单据,还是依据装车量,应当尽可能的明确。否则难免不生疑义。
2.付款时间:关于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照进货量达到特定数量时付款,或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达到特定阶段付款。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付款、中间付款、尾款或定期分期付款。与付款时间直接联系的是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如约定了付款的时间或付款期间,而时间届至或期间届满,付款义务人没有付款的,即为迟延。依法应当承担迟延付款责任,支付迟延利息,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如未约定付款时间,则对方可在交付同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对方付款,但应给一定的宽展期,若宽展期满仍未给付的,依法将应承担与前述相同的违约责任。对于当事人而言,对于这种情况最好是在合同订立时,利用自己的谈判优势,订立付款延期条款,确定可以延期的情形。
3.付款地点:关于付款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可进行明确约定。对此条款发生争议较少。《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对于我公司而言,以约定本公司营业地为妥,因价款支付地亦为合同履行地之一,可能涉及合同争议的诉讼管辖。
4.付款方式:关于付款方式,普遍以现金和支票为多,一般少有争议。唯在付款之时,要将对方掌握的交货凭证缴收。
价款或报酬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以船只货运来说,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第一、按合同价格计算;第二、按货物装上船舱之日的行市计算;第三、按到货日的行市计算,第四、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
当然,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也有对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形,当这种问题发生时,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不能确定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的规定执行。
【案例解析】上述案例中,双方结算价款或报酬可能存在其它方式,但是没有相关的证据很难验证。在民事争议中,有关价款或报酬的条款一定要明确,否则损失的就是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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