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数量是经济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往往是仅次于品质条款的第二项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尤其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更是如此。当前,全球贸易一体化,我国与国外贸易也日渐频繁,在签订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合同原则也日益增多。因此,在磋商合同数量条款时,应牢记有关国际惯例对于数量条款的规定,避免因条款不严密而产生纠纷。
在外贸合同纠纷中,关于数量条款的违约案例是常见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于卖方交货补足所造成的。但是,在外贸合同纠纷中,超过合同数量同样违约。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卖方交付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款执行;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补交不足部分,但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如,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为100公吨,实际交付90公吨,可以看作是非根本违约;或轻微违约;如果卖方只交付20公吨,可以看作是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但如果卖方所交付货物的数量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也同样以违约论处就很难用常理解释了。若干年前,中国出口欧洲某国的番茄酱罐头合同就曾出现过类似问题,本来按合同规定是每听100克的罐头,但在交货时,由于每听100克的货物库存短缺,于是出口商就擅自决定以每听200克的同类罐头交货。虽然合同总重增加了,但卖方期望,只要能顺利履约就达到目的。出乎卖方意料的是,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提出索赔,理由是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数量不符。此种索赔虽然看上去有悖情理,但按国际惯例解释,实属违约。站在买方的立场上看,任何国家对进口货物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尤其对食品类货物进口大多实行许可证管理。如果进口商在海关申报的数量多于合同数量,轻则被海关认为是逃、漏进口关税,重则被认为是走私,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进口商自然也会把自己的损失转嫁给出口商。
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订立合同时,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为使买卖双方责任分明,防止在履约时发生纠纷,在订立数量条款时,关于计量单位、计算方法以及机动幅度等内容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应当避免使用含义笼统的字眼,在签约和谈判过程中要仔细斟酌,避免在实际交货时由于买方市场发生变化,招致买方的恶意索赔。
(一)数量计算单位
1.单位的确定方法按重量(Weight)计算: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算。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
2.量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roll)、令(ream)、罗(gross)、袋(bag)、包(bale)。1罗=12打,1打=12件,1令=480张。
3.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1英尺=12英寸=30.48厘米,1码=3英尺=0.914米,1英寸=2.54厘米。
4.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使用。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按体积(Volume)计算: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
5.积(Capacity)计算:各种谷物和流体货物。蒲式尔(Bushel)、加仑(Gallon)、公升(Liter)。1加仑=4.546升(美),1加仑=3.785升(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取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数量重量计算方法
计算重量时,通常计算物品的毛重、净重和公量计算。(www.xing528.com)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对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经常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在实务中,此种方法称“以毛作净”。“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适用于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如合同规定蚕豆100公吨,单层新麻袋包装,以毛作净。但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是否要写明以毛作净也是个极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出口农产品合同200公吨,合同规定每25公斤新麻袋包装,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当出口公司凭证装运并办妥结汇手续时,却收到买方来电,称卖方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重量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而多收取的货款。此案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农产品等价值较低的货物出口时,按惯常作法都是以毛作净。但如果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以毛作净,究竟应如何对待呢?关于这个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六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如果价格是按货物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可见,上述案例中,我方虽然认为是“以毛作净”,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落实到文字上,按国际惯例解释,还应以净重计算。因而,我公司应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指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采用按公量计算方法,及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或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三)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1.掌握成交数量:对出口数量的掌握:注意国内、国外市场供求情况;价格变动情况;国外客户资信及经营能力等。对进口数量的掌握:要看国内实际需要;实际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中国盘锦产大米50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以毛作净”。在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样。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对“约数”可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的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可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如果合同中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或约量条款,也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即使卖方按时备妥货物,装船时由于舱位限制或在装船过程中出现临时突发情况,致使少量货物不能及时装船,也会导致卖方最终承担数量条款的违约责任。注意: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关于分批装运中机动幅度的规定:第一,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第二,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在此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
【案例分析1】上述案例一解决方案“关于增减价条款的做法”:
(1)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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