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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合同欺诈与陷阱的十大方法-企业合同管理实用大全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识破合同诈骗的重点是对合同内容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认真审查,做到合法严谨,无漏洞可钻。再比如,常见的合同文字陷阱——遭遇欺诈的“订金”条款,让人稍不注意就掉进陷阱。在交款时张某也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和收据。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识破合同欺诈与陷阱的十大方法-企业合同管理实用大全

合同欺诈固然可怕,但我们只要掌握了识破合同诈骗的技巧,那么,骗子在我们面前也就无机可趁。识破合同诈骗的重点是对合同内容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认真审查,做到合法严谨,无漏洞可钻。

【案例】外地人肖某于2007年来到北京打工,因为没有技能和学历生活窘困,后看到装修市场异常火爆,便也想趁机捞一笔。于是2009年1月他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私自成立了一家“安乐时尚装修公司”,并对外承接装修业务。因为未进行注册登记,肖某伪造了身份。为招揽生意,他采取低价竞争方式,向客户报出低于成本价的装修方案,并提出营业的第一个月内签订合同的顾客可享受八折优惠,肖某巧言令色,对客户宣称自己以前是一家国际知名公司的工程师,现在自己独立创业为普通百姓装饰质量有保证、价格较低廉的居所,由此吸引了不少顾客,生意很是兴隆。但是,签订合同交完货款的顾客在迟迟等不到装修队找上门后,发现肖某的店早已撤出。

1.查看有效的身份证件。妄图用合同欺诈的骗子一般都是冒用他人或伪造假的身份,使用的公章和提供的材料多为虚假伪造的。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看对方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有的企业明明没有资格经营双方所谈项目的权利,可是仍然号称自己做了多个有类似项目的经验。所以,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查看对方的所有证件并复印留存。注意查看证件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对方的证件是否清楚、信息是否准确贴切。

2.察言观色,查看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妄图用合同欺诈的骗子一般都是冒用他人或伪造假的身份,虽然骗子在进行诈骗前精心包装了自己,但是心中有鬼毕竟会心虚,我们在和人第一次相识或者合作时一定要注意观察他的言行举止。如果他的眼神漂移或者言语支吾搪塞或者话语前后矛盾,一定要心存警惕。骗子往往称自己有着雄厚的资金背景,言谈举止也竭力模仿成功人士,短短几分钟交谈可能会被伪装的外表蒙混过去,但是,时间一长,本性会渐渐显露。而且在交谈中,涉及专业知识部分,骗子往往只能停留在“皮毛”部分,在签订合同前要经常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试探,尤其是合同的业务知识方面,问的问题多了,骗子会更加心慌,一定会露出破绽。

在上面的案例中,签订合同时只要留心查看对方的有效证件,就可避免上当受骗。

3.调查合同签约业务项目的市场情况和对方的背景。骗子在进行合同诈骗时,因为是抱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想法,对市场只有模糊的概念,说出的情况并不贴切。我们在签约时,一方面对对方的身份和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表示怀疑,一方面又不想错失良机,最好在签约谈判期间将对方的背景和市场状况调查清楚。同样,在上述案例中,客户如果对肖某的背景真实性有所怀疑,只要打电话到他所述以前就职的单位即可知道真假。

4.查看合同内容尤其是涉及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条款。骗子采用合同欺诈时往往对合同的内容不是特别关注,在自方提出自己都感觉明显过分的合同利益条款时,骗子往往在稍微拒绝后就应承或表现出大力拒绝、事后对合同不是很在意,那肯定是有问题的。对方对合同审阅严格,管理流程规范,对签订合同非常重视,表明其有意履行合同,愿意接受合同条款约束。而妄想借合同诈骗一把的骗子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对合同的内容并不会做实质性的关注。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比照对方的态度判断是否铺有陷阱。

5.审查合同条款中的关键文字,谨防“文字陷阱”。生活中,有不少实例是因为对方玩“文字游戏”而被欺诈。相近的文字在法律上的意义可大相径庭。骗子往往在合同条款中利用一字之差或者有歧义的文字,利用专业知识,和被欺诈方的无知、模糊概念等获得利益。比如“某某还欠钱30000元。”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已经还钱30000元”,也可以理解为“还欠对方30000元”。再比如,常见的合同文字陷阱——遭遇欺诈的“订金”条款,让人稍不注意就掉进陷阱。

【案例】年届三十的张某想在今年“十一”期间结婚,因为预想到在这段时间内结婚的人较多,张某特地早早预定了市里的一家酒店包办婚宴,双方签订了合同,张某按酒店要求预交了3000元定金。在交款时张某也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和收据。时隔一个月,酒店突然来电话通知他,酒宴因故无法承办,让他取回定金另行选择酒店。听此消息,张某十分气恼,举办婚期的日子将近,再找酒店已来不及,而且现在即使能够预定酒店,价钱也会较以前增长不少。他心知是酒店因节日期间新人举办婚宴供不应求要大幅度涨价才毁约,于是一怒之下将酒店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却让他气愤无奈:酒店退还他3000元,不负赔偿责任。因为酒店与他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标明所收3000元是“订金”,收据上写的也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张某在签订合同和收到收据时均未提出异议,表明张某已认可所交的3000元是“订金”,所以酒店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一种债权担保的货款,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订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可向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www.xing528.com)

而“订金”,从字面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的意思。“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给付货款的支付手段。若商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例中,酒店就是利用了“订金”和“定金”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保障自己处于“若届时客户不足,就可以照顾预订客户,若到时价格能大幅度上涨,就替换新客户”的双赢局面。而张某因为签订合同和收到收据时没有仔细查看,区分二者之间的差别,让酒店钻了空子,戏耍了自己。

6.对方对预交押金、定金、保证金等金钱或货物表现急切,反复催促。骗子利用合同欺诈,往往是看中签订合同后对方就容易预交货物或欠款。他们在编制好的项目前景下绘制大好蓝图,说服对方要赶快交纳货款以免错失良机,对金钱和货物表现得有些迫不及待,常常会反复催促,而一旦将钱交付,也就掉入了骗子的陷阱。凡是预交钱的,一定要谨慎而行。在交钱时,一定要有正式的收据,如果对方收据出现信息不明确等问题,更要提高警惕。

7.查看宣传广告和样品信息,实际考察。骗子在签订合同前会将产品精心包装,利用印刷精美的广告做虚假或夸大宣传,一般将未获得过任何荣誉的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荣获国家荣誉称号的产品等,将建筑的房屋环境虚构得天花乱坠。面对这种情况,合同的当事人只要现场考察一番,对周围的环境,对方的实力、供货能力、产品质量等一一了解清楚,做到心里有数,就不会上当了。

举一个实例来说,笔者有一朋友想要买一套二手房,既要价格低廉又想周围环境好,利于老人孩子生活。他跑了几次中原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非常热情地接待了他,介绍他跑了好几个楼盘,最后选中了一套房子,价格非常低廉,环境也不错。在签约前,笔者听他兴致勃勃的说完,心里有些诧异,这么好的房子在中介公司销售了一个多月竟然没被人买走。笔者就劝朋友在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前务必再做一次现场考察。朋友就请房屋中介工作人员再次陪自己去看房,工作人员的态度突然一改以往,冷淡地拒绝了。朋友索性自己一人前去,之后未购买该房。原来,该房所在的小区附近有一家煤炭厂,气味刺鼻。房屋中介工作人员领他去的那天正下着小雨,气味完全被掩盖。如果他没有到现场去考察,就此签订合同,事后一定追悔莫及。

8.对方提供有误凭证等材料或提款提货太过急切的。在合同签订后,欺诈方为打消对方的疑惑,往往会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在履行合同时,欺诈方往往以支票或其它凭证付款提货,却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或者利用打空头支票的游戏,往往账面上有钱,可是不能立即提出,待提款时,骗子已经利用银行票据承付的时间差收回了钱财,骗取了货物。为慎重起见,可以让对方支付现金或者收到支票3天后再发送货物。

9.在高额利润下做详细财务计算,比照市场同类项目,若对方提出的利润回报率远远高于专业人员所做的财务计算,谨防陷阱。骗子往往会围绕高科技项目或编织奇绝故事,吹嘘项目高额利润收益,低投入高回报,诱使他人进行前期投资,引人签约上当。现今,人们崇尚技术革新、科技进步,骗子欺诈也常以高科技为引子,诱人签订合同,预交金钱或货物。但是在签订合同后,却不见对方履行合同,找上门去,对方也往往会找各种理由推脱。

10.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要对对方的义务条款细思量。现在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在通过中介公司服务签订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明确对方的职责,尤其是在重大项目签订合同时,更要与对方协商明确。因为中介机构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签订独立的合同,功能往往是搭桥牵线,介绍认识第三方即可,即使第三方出了问题,也与其无关,完全没有责任。此时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受损失。

【案例】2008年12月,北京一家大型机械厂与上海某咨询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合同规定,由咨询公司向国外订购起重机设备对其购买的设备进行全方位考察,编制可行性报告,并介绍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对机器的创新技术进行鉴定,咨询公司职责方可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机械厂交纳了20万元的中介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机械厂很快发现,对方购买的起重机设备老化,技术水平尚不如本国内设备,所谓对机器的技术引进的合同是一个地道的骗局,于是要求追回中介费,却被中介方以合同条款中“只作为中间人”为由而拒绝,苦处难言。

【案例借鉴】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其资质、规模和经营时间、工作人员的素质、合同是否规范等符合自己的要求方可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中对对方的责任一定要约定明确,不可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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