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5年10月8日,某技术有限公司以杜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6日,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杜某办理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杜某失业保险金6706元转入某技术公司的账户下,至今该技术有限公司仍未支付杜某保险金,故杜某诉法院请求判令该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其失业保险金6706元。
技术有限公司不同意杜某的诉讼请求,其认为根据杜某的请求,已向社保机关报送了劳动合同、杜某的离职申请书、公司同意离职申请等材料,社保机关已经将相应金额打入公司账户,但由于双方还存在另一起劳动纠纷,尚处于仲裁阶段,纠纷还未解决,故未将失业保险金支付给杜某。如果杜某能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会尽快支付该保险金。
案例简析
法院认为,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尽管本案中双方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和具体日期存在争议,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亦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范围,但双方对于存在劳动关系且现已解除的事实均予认可。某技术有限公司已为杜某向社保部门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社保部门亦将失业保险金打入该公司的账户上。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应将该失业保险金支付给杜某。关于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杜某之间的另一起劳动纠纷,应另案解决,不能成为该公司拒绝支付杜某已申领下来的失业保险金的理由。故对于杜某主张的公司应支付其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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