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卢某及其妻子系某纸品厂职工,分别在打浆岗位、包装切割岗位工作。2015年7月9日20时左右,卢某在顶替其妻子切割纸箔过程中,其右手手指被切割机锯伤,经医院诊断:(1)右拇指软组织挫擦伤;(2)右食指近节软组织裂伤;(3)右食指长伸肌腱侧束及中间束断裂。
9月10日,卢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30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卢某于2015年7月9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该纸品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案例简析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工作原因已从原先履行本岗位和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扩展到与工作有关的情形,如果将工伤认定的情形界定在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无疑是对工作原因作了限制性理解,不符合立法本意。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卢某代替妻子在切割岗位从事切割工作,这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其在纸品厂提供的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其次,卢某代替妻子从事切割工作,客观上卢某已经取得原本属于其妻子的工作时间。最后,切割岗位为纸品厂必需的岗位之一,代班从事的切割工作未超出工厂的必需工作范围,在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系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综上,本案应当认定为工伤。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可能成为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之一,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排除工伤认定情形。纸品厂以卢某违反工厂规章制度代班在其他岗位违章作业受伤为由进行抗辩,依据不足,应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www.xing528.com)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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