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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聚餐途中被撞,是否算工伤?-人力资源法务指南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小谭同学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10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村委会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应高女士要求出具了一份事故发生期间暂住在该村的情况证明。随后,高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如将不确定的外出交友、吃饭的途中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则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义务,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相悖。

案例回放

今年40岁的高女士在某家纺织公司工作,系外省务工人员,平时正常在公司内吃饭,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10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高女士于2014年3月份以流动党员身份向朋友暂住地所在村村委会缴纳了党费。该村委会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应高女士要求出具了一份事故发生期间暂住在该村的情况证明。

随后,高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案例简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女士前往朋友暂住地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问题。(https://www.xing528.com)

承办该案法官认为,虽然个人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下班后前往任何处所的行为均属职业保障的范畴。如将不确定的外出交友、吃饭的途中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则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义务,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相悖。

该案中,用人单位提供了宿舍,高女士平常在该宿舍居住生活,这与其职业劳作之间有相应的必然联系。而事发时,高女士前往10公里外朋友处的聚餐行为,不属于正常生活休息中的必须事项,与职业劳作之间缺乏必然的关系,故高女士前往该处的途中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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