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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可以通过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费作为不缴纳社保的理由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徐某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医疗费用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该由谁承担的问题。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应替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的约定并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单位是否可以通过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费作为不缴纳社保的理由

案例回放

徐某2013年4月进入某市某设备制造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徐某于2013年11月工作时受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认定其为工伤,2014年3月鉴定为因工致残十级。因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徐某无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所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公司以徐某入职时“主张”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且工伤的发生系徐某在维修设备时失误所致,故不同意徐某提出的上述要求。徐某与企业沟通无果,就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徐某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的义务。另外,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一旦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

公司认为,公司本身并无过错,是徐某“主张”不要缴纳社会保险的,所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发生伤害事故了,就把责任全部推给公司,且发生工伤也是由于徐某自身操作失误所导致,故公司不愿意承担所有的工伤费用,其个人有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案例简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抗辩理由?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医疗费用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该由谁承担的问题。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应替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的约定并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徐某因工伤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鉴定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均由用人单位承担。(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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