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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前意外伤亡应被视为工伤-人力资源法律指南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案例简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前上班发生伤亡,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因此,虽然许某提前上班违反了驾校的规章制度,但属于违反驾校禁止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式的行为,受到伤亡时应认定为工伤。

上班时间前意外伤亡应被视为工伤-人力资源法律指南

案例回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半至12点半。该校教练员许某7点半提前上班给学员指导练车,其间突然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认定结论不服,认为教练员未经其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对学员教学,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属于工伤,因而诉请法院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前上班发生伤亡,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是判断职务行为的一般条件,并非必要条件。工伤一般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如果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时,也可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许某在教授学员驾车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规定,应视同工伤。许某作为驾校的教练员,为了单位利益提前到岗教授学员,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出许某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诉称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

再者,许某虽然未经驾校同意擅自提前上班对学员教学,违反了驾校上午8点半至12点半上班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禁止的行为,但不属于限制其职务的范围,而属于限制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式。教练员的职务就是教学员驾驶,其提前上班仍是教学员学习驾驶,未超出职务范围,其7点半开始上班教学员驾驶,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式不对。因此,虽然许某提前上班违反了驾校的规章制度,但属于违反驾校禁止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方式的行为,受到伤亡时应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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