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不服,主张孙某的摔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与工作无关,而且摔伤地点也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其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简析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此外,孙某从办公室去停车场开车是为了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途中不慎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孙某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放
孙某在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该公司位于某产业园区商业中心的八楼。某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指派孙某开车去机场接人。孙某于是下楼去院内的停车场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不慎滑倒,导致颈部拉伤、上唇挫裂。事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公司不服,主张孙某的摔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与工作无关,而且摔伤地点也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其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简析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作场所”也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孙某的工作场所,孙某为完成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他的另一处工作场所。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此外,孙某从办公室去停车场开车是为了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途中不慎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孙某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www.xing528.com)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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